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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種狂犬疫苗染怪病 醫(yī)療機構廠家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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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7 來源:中國法院網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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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狗咬傷接種狂犬疫苗后身體出現(xiàn)異常反應,經鑒定不能排除患者感染疾病與接種疫苗有關。12月5日,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疾控中心及疫苗生產廠家賠償原告166727.88元,二被告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1年5月12日,原告張某某(1998年生)在新蔡縣某社區(qū)玩耍時被狗咬傷,于5月12日、15日、20日在被告疾控中心分三次接種了遼寧某生物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003004—1)Vero細胞狂犬疫苗后,出現(xiàn)頭痛、昏迷、抽搐等癥狀,經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yī)院診斷為急性播散性腦脊髓炎。2011年10月26日,駐馬店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對原告因注射狂犬疫苗患急性播散性腦脊髓炎的情況進行調查后,出具專家組調查診斷結論,認為:1、狂犬疫苗接種后引起的腦脊髓炎比較罕見,但也沒有證據(jù)可以排除患者感染急性播散性腦脊髓炎與接種Vero細胞狂犬疫苗有關;2、患者鄭大一附院血液檢測、北京兒童醫(yī)院腦脊髓液檢測都查出EB病毒IgG抗體陽性,說明病毒性感染存在。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注射狂犬疫苗后出現(xiàn)急性播散性腦脊髓炎,被告疾控中心作為醫(yī)療機構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所患該病與該中心的醫(yī)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故應認定疾控中心為原告接種狂犬疫苗的醫(yī)療行為與原告所患急性播散性腦脊髓炎之間有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作為該狂犬疫苗的生產者暨被告遼寧某生物制藥有限公司應與被告疾控中心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本案中原告對其自身患病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沒有過錯,被告疾控中心、遼寧某生物制藥有限公司應對原告患病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疾控中心賠償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166727.88元,被告遼寧某生物制藥有限公司與被告疾控中心對上述賠償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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