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駕車走神,將孩子撞倒,未去救治反而將孩子拉到偏僻地方,丟棄于窨井中,然后發(fā)出綁架的短信,企圖轉移警方視線。曾轟動烏魯木齊市的這起殺人案于12月18日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馬森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21408.85元。
2012年5月22日19時40分許,馬森駕駛新B-M7926銀色本田思域轎車,行至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一環(huán)路米東國際大酒店附近,將正在放學步行回家途中的回族男孩王鎵愷撞倒。馬森將王鎵愷從車底拉出,見他口鼻處大量出血,害怕承擔責任,未將被害人王鎵愷送往醫(yī)院救治或向相關部門報告,而是將王鎵愷抱至車內,駕車行駛至米東區(qū)九溝十八坡處停車,抽打王鎵愷頭部和面部,詢問得知了王鎵愷母親的電話,然后將王鎵愷丟棄在一個窨井里,駕車離去。
馬森為轉移公安機關及被害人親屬視線,于2012年5月23日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天山通訊賣場用100元購買了兩個手機號碼,用其中一個號碼給王鎵愷的母親馬春媛發(fā)短信,稱王鎵愷已被綁架并索要贖金。
2012年5月25日,馬森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的家中被抓獲。經(jīng)鑒定:被害人王鎵愷系枕部及頸項部遭受巨大鈍性外力致廣泛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腦挫傷死亡。
11月23日,涉嫌故意殺人的被告人馬森在烏魯木齊中院開庭受審。
庭審僅僅開始了10分鐘,王鎵愷患有心臟病的父親因難以承受內心的痛楚離開現(xiàn)場。
今年31歲的馬森,是個4歲孩子的父親,卻有著劣跡斑斑的前科,因尋釁滋事罪于2001年5月22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月26日被釋放;因故意傷害罪于2005年12月10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2007年5月18日被釋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森在交通肇事后,其應當意識到此次交通肇事已經(jīng)致被害人嚴重受傷,如果不及時救治被害人必然死亡的結果,而被告人馬森明知這個結果必然出現(xiàn),不但不及時救治,反而想逃避責任,路過車程不過一分鐘的診所而不進,把被害人藏匿車中,將車開到偏僻無人處停留,并將被害人頭朝下拋棄至窨井內。被告人馬森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其主觀上持有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被告人馬森客觀上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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