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馬山縣人民法院對危害馬山縣金釵鎮(zhèn)社會穩(wěn)定的一涉黑犯罪團伙進行了一審宣判,9名被告人各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BR> 被告人黃劍釗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等6項罪行,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招世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等4項罪行,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韋金生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強迫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蘇柳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等4項罪行,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黃思偉等5人犯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開設賭場罪等罪名,分別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馬山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被告人黃劍釗刑滿釋放后,通過賭博、開設賭場、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了一定的非法財富,并吸引了馬山縣金釵鎮(zhèn)附近的社會閑散人員聚集在其周圍,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黃劍釗為首,黃思偉、韋金生、招世光、蘇柳君為骨干,蒙佳律、藍思、黃樹革等4人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骨干成員固定,人員層次分明,要求成員必須服從安排,隨叫隨到;在實施具體犯罪及違法活動時有組織者、指揮者,有具體執(zhí)行人員,分工較為明確,并形成了一定的組織紀律;為控制成員,該組織將違法犯罪所聚斂的非法財富,用于為成員發(fā)放工資、提供吃喝玩樂等,從而形成了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
為謀取暴利、維持組織的發(fā)展,并獲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被告人黃劍釗利用其形成的影響力及所掌控的犯罪組織勢力,指使該組織成員多次在當地進行開設賭場、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錢財:自2007年6月起,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控制河池市都安縣、南寧市馬山縣、來賓市忻城縣交界處的紅水河河沙交易市場;并多次通過開設賭場、敲詐勒索等方式獲取錢財。
該組織在黃劍釗的組織和領導下,為顯示其強勢地位,多次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打擊競爭對手、毆打無辜人員,大肆進行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通過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對河池市都安縣、南寧市馬山縣、來賓市忻城縣交界處的紅水河河沙交易市場進行非法控制,擾亂當地河沙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給當地人民群眾造成了極強的心理威懾,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態(tài)度,法院一審視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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