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鞏義的趙女士隱瞞其丈夫郭先生,擅自將夫妻共有房產轉賣給了第三人,郭先生發(fā)現(xiàn)后將其妻子及第三人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趙女士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轉賣協(xié)議。2013年1月22日,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合同糾紛案,法院一審駁回了郭先生的訴訟請求,善意受讓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獲法律保護。
鞏義趙女士與郭先生為夫妻關系,二人在鞏義市新華路擁有一套未辦理房產證的單位集資房,但郭先生因工作關系長期在鄭州市區(qū)居住。2011年1月,經中介介紹,趙女士將其與郭先生共有的單位集資房賣給了第三人洪先生,并與洪先生簽訂有一份房屋轉賣協(xié)議。2011年8月,郭先生發(fā)現(xiàn)房子被轉賣后非常生氣,認為趙女士和洪先生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郭先生訴至鞏義市法院,請求撤銷趙女士與洪先生簽訂的房屋轉賣協(xié)議。
對此,本案的審判長程志遠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guī)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壁w女士與洪先生之間簽訂房屋轉賣協(xié)議是二人真實意思表示,洪先生支付了約定的房屋價款,是房屋善意受讓第三人,其與趙女士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鞏義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因原告郭先生與被告趙女士系夫妻關系,趙女士將房屋轉賣給洪先生時,洪先生有理由相信此行為是郭先生與趙女士共同作出的行為,且洪先生也支付了合理的價格,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善意與趙女士簽訂了房屋轉賣協(xié)議,系善意受讓第三人。因此,這份房屋轉賣協(xié)議有效。最終,鞏義市人民法院駁回了郭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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