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公司汽油銷售業(yè)務員薛品貴,在九江片區(qū)陸續(xù)開辟多處銷售網點推銷93#非達標汽油(因含硫量較大,達不到國家標準)。日前,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薛品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12年9月5日晚,河南某公司配送員翟強根據該公司銷售員薛品貴提供的售油信息,與司機楚某等二人駕駛油罐車裝載93#非達標汽油運至江西省星子縣某加油站、共青城市某加油站,以每噸8500元價格分別售給上述加油站7.73噸和8.15噸,共銷售汽油15.88噸,銷售金額為134980元。同日,被告人賠付了630元給共青城市某加油站老板陳某,用于賠償了此前客戶使用被告人推銷的非達標汽油油質問題所致損失。2012年9月7日凌晨1時許,翟強一行人駕車行駛至共青城市工業(yè)園紅綠燈附近時,被共青城市公安局民警盤查,并從油罐車上查獲未出售的汽油19.7噸。經鑒定,該車運送的汽油為不合格產品。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薛品貴經網上追逃被抓獲。歸案后,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回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薛品貴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牟利,銷售金額達134980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薛品貴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薛品貴為初犯,且全部退回贓款,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薛品貴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宣告緩刑亦不會對所居住社區(qū)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故對其宣告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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