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賬外賬,將國有企業(yè)利潤55.95萬元以發(fā)“年終獎”的形式集體私分。近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被告人李峰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被告人劉新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峰、劉新為新干縣某物資總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其下屬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某民爆物品專營中心,屬國有企業(yè),2009年年底某民爆物品專營中心停止運營。期間,某物資總公司的全體人員參與民爆物品專營中心的業(yè)務經營,李峰兼經理,劉新負責民爆物品專營中心業(yè)務。為逃避稅收、財物檢查,經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將某民爆物品專營中心的部分經營收入設立三個賬外賬,然后以提高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等為由,借單位的名義將賬外賬的國有資產55.95萬元以“2008年年終獎、2009年半年獎、2009年第三季度獎、2009年年終獎”的形式予以集體私分。其中,被告人李峰分得人民幣11.8萬元,被告人劉新分得人民幣10萬元,其余員工分得2.6萬元至8.2萬元不等。2012年10月,李峰、劉新自首并退清全部非法所得。
一審法院認為,新干縣某物資總公司為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其投資成立的某民爆物品專營中心屬國有企業(yè),新干縣某物資總公司全體員工參與民爆物品專營中心的業(yè)務經營,被告人李峰系專營中心的經理,是國企中直接負責的主管,被告人劉新協(xié)助經理主管企業(yè)的經營業(yè)務,屬國企中其他直接人員,在企業(yè)的經營管理中,二被告人違反國家財經管理規(guī)定,私設賬外賬經營,然后以提高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等為由,借單位的名義將賬外賬中的經營利潤國有資產55.95萬元人民幣予以集體私分,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案發(fā)后,被告人李峰、劉新有自首情節(jié)并積極退清非法所得,對其依法均可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新干縣某民爆物品專營中心是經新干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是國有企業(yè),其經營收入是國有企業(yè)的孳息和衍生物,屬于國有資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民爆物品專營中心經營業(yè)務收支、收益應如實做賬、接受監(jiān)督檢查。但新干縣某物資總公司,為逃避稅收、財物檢查,將民爆物品專營中心的部分經營收入設立賬外賬,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也為違法犯罪提供了可能。(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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