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盜竊罪時系未成年人,然而,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年少輕狂潛逃十二年后終究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田東縣人民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譚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01年6月27日凌晨,家住田東縣作登瑤族鄉(xiāng)的被告人譚某伙同谷某(已判刑)、譚某寬(另案處理)竄到作登瑤族鄉(xiāng)坡圩小學校內(nèi),撬開該校教學樓老師辦公室窗戶,入室盜走多功能收音機、電熱水壺、掛鐘、吊扇、話筒等物品,后又竄到該校一教師宿舍,撬開廚房后門,入室盜走壓力鍋、炒鍋、砧板各一個,以及大米、花生油、碟子、碗、鍋鏟、飯勺等物。經(jīng)田東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涉案被盜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966元。
2001年7月24日晚,被告人譚某伙同谷某(已判刑)、譚某寧、譚某來(后二人另案處理)竄到作登瑤族鄉(xiāng)江那村江那屯“六存”(地名)責任田里,將該屯村民李某等四人放在田里的四臺人力打谷機盜走。經(jīng)田東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四臺涉案人力打谷機價值共計人民幣848元。
被告人譚某犯罪后逃往廣東打工,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2年10月7日被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坪地派出所民警抓獲,同年10月12日被田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盜竊物品價值人民幣1814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譚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庭上認罪態(tài)度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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