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岳某、盧某三人光天化日之下?lián)尳僦苣撤驄D一部手機和一條金項鏈后訂立攻守同盟,發(fā)誓對此案“守口如瓶”。孰料,兩年后,警方把從該案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一支煙蒂所檢出的DNA鑒定結果與三人因犯其他罪行而被公安機關所采集的DNA樣本分別進行了比對,最終鎖定了陳某的罪行,三人“抱團取暖”、企圖隱瞞罪行的“夢想”化為泡影。3月6日,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法院對陳某、岳某、盧某三被告作出依法判決。
遭搶劫受害人報案 警方現(xiàn)場提取一煙蒂
2010年9月7日12時許,周某向許昌縣警方報案稱,當天11時30分左右,他騎一輛兩輪電動車帶著妻子朱某和兒子從外面辦完事后回家。他們沿著許昌縣某村附近一條東西走向的鄉(xiāng)間柏油路自西向東行駛至一機井房附近時,看到仨男子蹲在路邊抽煙,三人的旁邊還停著一輛沒有牌照的黑色兩輪摩托車。周某當時沒有在意,繼續(xù)往前行駛了100多米遠時,這三名男子騎摩托追了上來。坐在摩托車后面的一名男子(下稱B男)下了摩托車就去搶朱某脖子上戴的金項鏈。朱某當時沒有防備,被B 男猛地拽下了電動車,她懷中抱的孩子也掉在地上并翻滾到路邊溝內(nèi)。朱某叫喊了一聲,一邊整理脖子上被拽斷的項鏈,一邊跑到溝內(nèi)抱孩子。B男又跑到地邊溝內(nèi),繼續(xù)搶項鏈。周某聽到朱某的喊叫聲后停下電動車,想上前幫朱某,但是,坐在摩托車后面的另一名男子(下稱C男)下車攔住了他,并威脅他掏出身上值錢的東西。稍后,騎摩托車的男子(下稱A男)將沒有熄火的摩托車調(diào)轉方向停好后,也走到周某的面前,并威逼他拿出手機。周某看到三人氣勢洶洶的模樣非常害怕,就拿出自己正在使用的一部從二手市場購買的某品牌手機(因時間久遠,該手機價值無法鑒定)交給C男。A男、C男兩人又對周某搜了身,發(fā)現(xiàn)沒有值錢的東西后,威脅他交出電動車鑰匙。周某見勢不妙,一邊將電動車歪倒在路邊溝內(nèi),一邊大聲喊叫。但因臨近中午,路上行人很少,而且周圍種植的玉米已經(jīng)比人高,當時沒有人趕來幫忙。聽到周某喊人,A、C兩男丟下他不管,跑到B男跟前幫忙。B男掏出一把匕首威脅朱某,稱如果不交出項鏈和手機就捅死她。朱某把項鏈交給A男后,三人又搜了朱某的衣兜,發(fā)現(xiàn)沒有值錢的東西,三人遂騎摩托車逃之夭夭。
警方接警后,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了勘察,除在現(xiàn)場提取一支某品牌香煙的煙蒂外,沒有發(fā)現(xiàn)其他有價值的線索。后警方將該煙蒂送往刑偵技鑒部門進行DNA鑒定,并對該案展開偵查,但因線索不多,一直未能偵破此案。
DNA比對鎖定疑犯 搶劫犯終把原形現(xiàn)
后許昌縣警方在清理案情復雜、久偵未破的陳年積案過程中,調(diào)整了對該案的偵查思路,圍繞居住在案發(fā)地附近村莊且有搶劫犯罪前科,或者作案特征與該案十分相似的罪犯展開偵查。2012年9月的一天,警方縝密偵查后發(fā)現(xiàn)曾因共同流竄作案于2011年11月份被分別以搶劫罪、搶奪罪數(shù)罪并罰判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6年、4年,現(xiàn)正在服刑的陳某、岳某、盧某三人的作案特征與周某夫婦被搶案的特征非常相似,遂將該案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煙蒂的DNA檢驗報告送往公安機關的DNA數(shù)據(jù)庫,分別與陳某、岳某、盧某的DNA數(shù)據(jù)進行DNA鑒定對比,后經(jīng)15個SYR分型比對,確認該煙蒂上所檢出的人之遺傳物系陳某所留。
鎖定該案一疑犯為陳某后,警方遂于2012年9月25日將尚在服刑的陳某押回許昌縣看守所審訊,在強大的心理攻勢面前,陳某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年9月29日,警方根據(jù)陳某的供述,分別將尚在服刑的岳某、盧某羈押回許昌縣看守所。經(jīng)審訊,二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后警方又請周某夫婦對陳某、岳某和盧某三劫犯進行辨認,確認陳某即為A男、岳某為B男,盧某為C男。
心存僥幸故意隱瞞罪行 法網(wǎng)恢恢三劫犯均領刑
經(jīng)審訊,陳某、岳某、盧某均供稱,2010年9月7日9時許,陳某以最近手頭拮據(jù),需到外面轉轉,弄條項鏈換倆錢花為由用電話分別聯(lián)系了岳某和盧某,岳某和盧某對陳某的電話心領神會。10時許,三人在襄城縣城約定的地點聚齊后,由陳某騎一輛無牌照黑色兩輪摩托車帶著岳某、盧某兩人竄至許昌縣境內(nèi)一條偏僻的鄉(xiāng)間柏油路。三人在路邊的一機井房附近停下車后,陳某騎跨在熄了火的摩托車上,掏出香煙各扔給岳某、盧某一支,自己也點燃了一支,三人邊抽煙邊觀察路人的情況。不一會兒,周某夫婦騎電動車從三人身旁駛過??吹街炷巢弊由嫌薪痦楁湥抑車鷽]有出現(xiàn)其他行人,陳某將正在抽的香煙扔在地下,迅速發(fā)動摩托車,并對岳某、盧某二人說:“走,動手!”聽到陳某的指令后,岳某和盧某隨手將正在吸的香煙扔進了路邊的機井內(nèi),然后,坐上陳某騎的摩托車追趕上周某夫婦,后三人對周某夫婦實施了搶劫。搶劫得手后,三人逃回郟縣一家飯店吃飯慶賀。飲酒期間,盧某將劫來的手機交給陳某,三人又訂立了攻守同盟,保證今后無論誰“東窗事發(fā)”,都要對此案“守口如瓶”。后,陳某、岳某兩人一塊將金項鏈賣予縣城經(jīng)營金銀加工生意的安某(已判),賣得2千余元贓款后三人分肥。
三人還供稱,2011年7月份,三人結伙流竄到異地實施搶劫時被當?shù)厝罕姰攬鲎カ@。在涉嫌搶劫、搶奪犯罪案件審理期間,三人均對搶劫周某夫婦之案“守口如瓶”。被法院判處刑罰后,三人均覺得搶劫周某夫婦的案件將會永遠 “石沉大?!?、銷聲匿跡,沒想到在兩年后還是因為現(xiàn)場遺落的一支煙蒂而敗露了罪行。經(jīng)鑒定,朱某被搶金項鏈價值為2796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岳某、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岳某、盧某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數(shù)罪并罰。
3月6日,許昌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以搶劫罪分別對三人作出了判決。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原判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原判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原判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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