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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大橋未經(jīng)批準 船撞橋墩承建人依法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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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3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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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未經(jīng)海事管理機構(gòu)批準建造大橋,致使運砂船撞上橋墩后傾覆,造成一人死亡的侵權(quán)損害賠償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判決被告某集團有限公司、聶某賠償原告熊某財?shù)热说膿p失331783元中的40%,即132713元,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2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下午,正值訊期,原告熊某財駕駛運砂船(無船舶檢驗證書、無船舶登記證書、無合法船員),其妻熊某秀同在船上,在通過正在修建的灣頭大橋時,運砂船撞到橋墩后傾覆,熊某財夫妻落水,熊某秀被水沖走,經(jīng)多方查找,一直未找到尸體。2012年9月7日,熊某財向法院申請宣告熊某秀死亡,法院于2013年1月8日判決宣告熊某秀死亡。此次事故另造成運砂船直接經(jīng)濟損失34800元。
另查明,灣頭大橋為被告某集團有限公司投標承包修建,被告聶某為實際施工人。該大橋的施工建設(shè)未經(jīng)海事部門批準,未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許可證。高安市地方海事處先后于2009年9月27日、2009年11月25日兩次下達了海事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止施工,辦理許可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在內(nèi)河承建大橋時,理應(yīng)經(jīng)過海事管理機構(gòu)的批準,辦理相關(guān)許可證,并采取相應(yīng)措施確保通航安全。但被告在兩次收到海事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停止施工作業(yè)的情況下,仍然繼續(xù)違法施工,影響航道通行,且其張貼的標語不足以確保通航安全,對造成事故負有過錯,對事故的發(fā)生應(yīng)承擔次要責任。原告熊某財駕駛無船舶檢驗證書、無船舶登記證書、無合法船員的“三無”船舶,在訊期出航,未充分注意到自身的安全,對事故的發(fā)生應(yīng)承擔主要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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