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據(jù)對一起婚紗攝影店侵犯肖像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婚紗攝影店店主唐云賠償原告陳曉剛、夏彩楓肖像權使用費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合計5000元。
2012年3月,被告唐云未經原告陳曉剛、夏彩楓同意,使用二原告4張婚紗照,用作泗洪縣青陽鎮(zhèn)其經營的婚紗攝影店宣傳廣告,其中門頭形象牌3張,宣傳欄1張,后被二原告發(fā)現(xiàn)。2012年7中旬,被告唐云將該婚紗攝影店注銷工商登記,店面轉讓給他人經營。2012年7月底,被告唐云拆下婚紗攝影店形象牌和宣傳欄。2012年8初,被告唐云和現(xiàn)在的委托代理人楊某攜帶一些禮品,到二原告處道歉。二原告認為,被告唐云在經營期間未經二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二原告的婚紗照作為門面廣告長達數(shù)月之久,嚴重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權,并在二原告的親戚朋友中引發(fā)了一些貶低性評價,給二原告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因雙方就侵權損害賠償協(xié)商未果,二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唐云賠償肖像權使用費2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請求判令被告唐云在原掛置二原告婚紗照處公開張貼道歉信一年。
泗洪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本案中,被告唐云未經二原告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二原告婚紗照做婚紗攝影店形象牌和宣傳欄,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二原告請求的20000元肖像權使用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明顯過高,結合被告唐云的侵權行為手段、方式、場合、持續(xù)時間、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酌定被告唐云賠償二原告的肖像權使用費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對于二原告的“被告唐云應當在原掛置二原告婚紗照處公開張貼道歉信一年”訴訟請求,泗洪法院認為,被告唐云原婚紗攝影店已注銷工商登記,店面轉讓給他人經營,其本人已不再經營,在“原掛置二原告婚紗照處公開張貼道歉信一年”顯然給他人合法權利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且被告唐云已進行了道歉,故其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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