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湘 資料圖
因認為自己的照片被擅自用于假體隆胸宣傳,肖像及名譽受損,著名主持人李湘將伊美爾(北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伊美爾健翔醫(yī)院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禮道歉并索賠損失18.5萬元。4月15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因照片系頭部以下局部照片,且姿勢、頭發(fā)、體型、著裝、背景均無特別之處,不能被一般人識別為李湘本人,法院認定該照片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肖像,駁回了李湘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法院對伊美爾集團未征得權利人同意、未支付報酬,擅自使用網(wǎng)絡截選照片的行為進行了批評。
在“北京伊美爾健翔整形美容醫(yī)院”網(wǎng)站整形美容之隆胸頁面上,刊登有一篇題為《進行假體隆胸前須知》的文章,文中配有一側身、肩披長卷發(fā),上端到下巴,下端到腰部的女子照片。文章內容為假體隆胸術的介紹。據(jù)悉,該網(wǎng)站由伊美爾集團主辦。
李湘認為,該照片為其本人,伊美爾集團未經其允許擅自將該照片用于伊美爾醫(yī)院女性私密整形手術宣傳,侵犯了其肖像權、名譽權。同時,李湘認為二被告對照片頭部進行惡意剪切的行為,侵害了其肖像的完整性。二被告的行為給其肖像、名譽造成惡劣負面影響,擾亂了藝人正常的代言秩序。其作為知名主持人、演員、企業(yè)家,肖像具有一定公益屬性和商業(yè)價值,二被告的行為對其極不尊重,且?guī)磔^大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公開賠禮道歉,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2萬、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維權支出5000元。
伊美爾集團則認為,因涉案照片未顯示人物面部容貌、表情,僅根據(jù)該圖片,根本無法辨認是誰,更無法判斷是李湘本人,因此該圖片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肖像。此外,文章通篇未提及李湘姓名,因此也沒有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認為照片中的人是李湘。故不構成對李湘肖像以及名譽的損害。
伊美爾醫(yī)院認可伊美爾集團的意見,同時該醫(yī)院還表示,網(wǎng)站主辦方是伊美爾集團,網(wǎng)站編輯、發(fā)布均由伊美爾集團進行,故該醫(yī)院并非適格被告。
審理中,為證明涉案照片是其本人,李湘僅提交了一張半身照片的復印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肖像是指通過繪畫、照相、雕塑、錄像、電影藝術等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xiàn)的視覺形象。也就是說,這一物質載體應足以使一般人辨認為某人形象的再現(xiàn)時,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因涉案照片為局部照片,故法院認為,李湘除需證明照片中人物是其本人外,還需要證明該照片具有可辨認性,即一般人看后足以判斷為李湘。
涉案照片系一女性頭部以下的局部照片,人物姿勢、頭發(fā)、體型、著裝和照片背景等并無特別之處,一般人觀后并不能識別該女性就是李湘。而配圖所涉文章也并未提及李湘姓名,內容僅是對假體隆胸情況的介紹,不會引發(fā)讀者關于配圖與李湘直接有關的聯(lián)想。綜上,法院認為,不能認定涉案照片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肖像,故對李湘的訴請,法院未予支持。
同時,法院指出伊美爾集團隨意從網(wǎng)絡上截選圖片并在自營網(wǎng)站上使用,未征得權利人同意、未支付報酬,可能侵犯版權人的權利并引發(fā)糾紛,法院希望伊美爾集團引以為戒。
最終,法院一審駁回了李湘的全部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