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醫(yī)療事故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畢某、李某犯醫(yī)療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損失共計32萬元。
經審理查明, 2012年12月6日12時許,東平縣大羊鎮(zhèn)畢莊村的王某某因病到尚莊衛(wèi)生室就診時,被告人畢某、李某在未做皮試的情況下,為王某某開具頭孢曲松鈉進行靜脈輸液,王某某隨即出現嘔吐、尿急等癥狀,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泰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認定王某某系過敏性休克死亡,泰安市醫(yī)學會鑒定意見書認定該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yī)療事故,醫(yī)方負完全責任。關于民事賠償,被告人畢某、李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二被告人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損失共計32萬元,現已履行完畢。
法院認為,被告畢某、李某嚴重不負責任,致就診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醫(yī)療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畢某、李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刑事和解,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該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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