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張二兄弟倆在程保弟種植的小麥地里又播種了玉米49.4畝,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和靜縣人民法院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6個月。此外,張大、張二還需連帶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程保弟經濟損失29055.11元。
2004年3月,張大、張二的父親張誠信與程保弟經協(xié)商一致,并經村委會同意,簽訂了一份草場轉讓合同書,張誠信把204畝草場承包經營權以95000元轉讓給了程保弟,2004年3月14日經公證機關公證,村委會與程保弟簽訂了一份草場承包合同書,村委會將該204畝草場發(fā)包給程保弟經營。2004年9月29日,程保弟經過草原管理部門許可,在該204畝草場種植飼草飼料。2011年張誠信病逝,張大、張二想要回其父轉讓給程保弟的204畝草場,程保弟斷然拒絕。張大、張二經合謀,于2012年3月27日下午在程保弟種植的49.4畝小麥地上又播種了玉米。小麥地遭破壞后,程保弟放棄了49.4畝地的田間管理,造成了經濟損失。經新疆農林司法鑒定所鑒定:程保弟播種的小麥地上又被播種的玉米的面積為49.4畝,其損失價值為38507.3元,鑒定費3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大與張二為了達到個人目,在被害人程保弟種植的49.4畝小麥地上又播種了玉米。破壞受害人正常生產經營,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被告張二在其哥哥張大的指使下,駕駛拖拉機實施了破壞活動,因此,認定被告張大為主犯,被告張二為從犯,可以對被告張二從輕處罰。庭審時被告人提出遭破壞的地曾是自家的承包地,且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兩被告人共同破壞程保弟的小麥地,造成小麥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小麥地遭破壞后,受害人程保弟放棄了田間管理,亦有過錯,對于造成小麥損失,程保弟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經鑒定受害人程保弟小麥的損失38507.3元及鑒定費3000元,共計41507.3元,應當由被告人張大與張二賠償張誠信70%的損失,即29055元,受害人程保弟承擔30%的損失,即12452.3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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