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來自江西省贛州市石城縣的男子和二名來自福建省的男子合伙,在石城縣一制假窩點生產(chǎn)假冒偽劣煙支,隨后出售,涉案金額達500余萬元。其中四名石城籍被告人被抓獲歸案,兩名福建籍犯罪嫌疑人仍在逃。2013年5月6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四名被告人以及另一名來自重慶的操作煙機的同案被告人作出一審宣判。
2012年6月初至2012年8月22日期間,被告人關連富召集龐文新、呂大華、呂文龍共同出資人民幣16萬元組成石城方,與成榮華(在逃)、“小張”(身份不明)等人出資人民幣16萬元組成的福建方,在江西省石城縣琴江鎮(zhèn)小別村一果園山上的制假窩點生產(chǎn)假冒偽劣卷煙支。其中,福建方負責購買煙機、發(fā)電機等設備及煙絲、原輔材料,聘請煙機師傅、制假工人,銷售假煙等;石城方負責窩點選址及籌建,窩點日常事務,石城至福建云霄間煙支、煙絲等的來往運輸?shù)取V萍偎美麧櫽呻p方平分,石城方利潤再由關連富、龐文新、呂大華、呂文龍四人均分。截至案發(fā)時,該制假團伙在2012年6月份生產(chǎn)假煙6萬斤,在2012年7月份生產(chǎn)假煙164617斤,在2012年8月份生產(chǎn)假煙133412斤,共計生產(chǎn)假煙358029斤,扣除案發(fā)時查獲的未銷售假煙12.06斤外,其余358016.94斤以14元每斤的價格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012237.16元。關連富、龐文新、呂大華、呂文龍共分得非法所得58萬元,其中每人實得6.25萬元。
在上述制假過程中,被告人關連富出資人民幣2.38萬元,系石城方股東之一。并組織被告人龐文新、呂大華、呂文龍出資組成石城方,安排各自分工;管理財務,負責與福建方的聯(lián)系及收入結算;承租位于小松鎮(zhèn)的中轉倉庫;安排部分工人到窩點做事等。被告人龐文新出資人民幣4.5萬元,系石城方股東之一;負責承租、修建制假窩點;負責2012年6、7月份窩點的日常管理,購買窩點日常用品等。被告人呂大華出資人民幣4.56萬元,系石城方股東之一。負責接運煙機及中轉倉庫至福建云霄間假煙、煙絲、原輔材料的運輸,還為此聘請了司機等;負責2012年8月份窩點的管理,購買窩點日常用品。被告人呂文龍出資人民幣4.56萬元,系石城方股東之一。負責窩點至中轉倉庫間假煙、煙絲、原輔材料的運輸;藏匿煙機設備。被告人沈艷煌擔任窩點的煙機師傅,在7月份為窩點調試、維修、操作煙機20天,與同案人楊從來、陳新華等人共生產(chǎn)假煙106204斤,銷售106204斤,銷售金額共計1486863元,并非法獲利。
2012年8月29日至9月2日,公安機關先后搗毀窩點、中轉倉庫和位于石城縣小松鎮(zhèn)羅源村的另一存在煙絲的倉庫,并抓獲被告人關連富、龐文新、呂大華、呂文龍,當場查獲煙機、發(fā)電機、煙支、煙絲等物證及記賬單等書證。依法查扣的煙絲共23198斤,假煙12.06斤,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324940.84元。
案發(fā)后,偵查機關已追繳關連富、龐文新、呂大華、呂文龍非法所得人民幣337460元,追繳造假資金人民幣16萬元。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沈艷煌向法院退贓3.1萬元。
關連富、龐文新、呂大華、呂文龍均辯解稱他們的銷售金額沒有500余萬元。沈艷煌辯解稱他只對他自己生產(chǎn)的假煙負責。
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高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chǎn)、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解釋”)的規(guī)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chǎn)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chǎn)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偽劣產(chǎn)品尚未銷售的,可以查清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該案中各被告人的供述及相關記賬單等書證均能相互印證,證明生產(chǎn)總量為358029斤,銷售價格為每斤14元,在剔除尚未銷售的12.06斤后,該案中關連富、龐文新、呂大華、呂文龍的銷售金額為5012237.16元,該數(shù)額與關連富個人違法所得14.5萬元、與關連富、龐文新、呂大華、呂文龍共同違法所得58萬元的性質不同。因尚未銷售煙絲23918斤,煙支12.06斤,且實際銷售價格可以查清,故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fā),煙絲的銷售價格宜與煙支一樣認定為14元每斤,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應當認定為324940.84元。法院根據(jù)沈艷煌本人及呂大華、呂文龍、龐文新的供述、鄭小斌的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認定沈艷煌生產(chǎn)時間為20天(均在七月份),再根據(jù)7月份平均每天生產(chǎn)量和14元每斤的銷售價格,計算出沈艷煌參與的銷售價格為1486863元。因沈艷煌與其他四被告人屬共同犯罪,其應當對其犯罪期間所有同案人所生產(chǎn)的全部假煙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關連富、龐文新、呂大華、呂文龍結伙投資生產(chǎn)、銷售偽劣煙草制品,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012237.16元,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人民幣324940.84元,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其行為均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告人沈艷煌明知他人生產(chǎn)偽劣產(chǎn)品而幫助參與維修、頂班操作,生產(chǎn)偽劣煙草制品人民幣1486863元,其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共犯。該案中,被告人關連富、龐文新、呂大華、呂文龍投資入股生產(chǎn)、加工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股東,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積極參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沈艷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予以減輕處罰。綜合各被告人犯罪的具體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均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均判處被告人關連富、龐文新、呂大華、呂文龍有期徒刑十五年,判處沈艷煌有期徒刑七年,對五被告人均處相應的罰金。(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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