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7日,江西省銅鼓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原告徐天亮、趙芝玉與被告方坤、劉志強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2012年5月2日,被告方坤、劉志強將二人所有的位于銅鼓縣溫泉鎮(zhèn)溫泉村萬家組一棟三層房屋及一個車庫作價430000元賣給原告,雙方簽訂了書面協議。原告按約分三次向兩被告付清了全部房款后,被告卻以年底才能從建筑商處拿到房產證為由拖延辦理過戶手續(xù)。到年底,原告去找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xù),兩被告卻去北京發(fā)展去了,毫無音訊。無奈之下,兩原告將兩被告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兩被告履行房屋轉讓合同,立即交付房屋并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方坤、劉志強是銅鼓縣溫泉鎮(zhèn)新開村下柑組村民,后移民遷至銅鼓縣溫泉鎮(zhèn)萬家組興建了四層磚混結構住房,被告方坤于2010年5月6日補辦了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權審批手續(xù),并于同年11月2日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證號為“贛銅房私字第2010XXXX號”。徐天亮、趙芝玉住所地是銅鼓縣城北路X號,徐天亮職業(yè)為律師,趙芝玉是一名教師,兩人均為城鎮(zhèn)戶籍。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房地不可分割的情況下,農村房屋交易的對象不僅僅是地上建筑物,還必然包括該房屋占用的農村宅基地。農村宅基地屬農村集體所有?!锻恋毓芾矸ā返诹龡l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薄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原告徐天亮、趙芝玉兩人均為城鎮(zhèn)戶籍,故依法不得向農民購買其住宅。為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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