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金某隨團旅行途中突發(fā)感冒,外出買藥失蹤,事發(fā)后多人連同公安機關多次尋找未果。2011年,經(jīng)其配偶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宣告金某死亡的民事判決。之后,金某的親屬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擔各項經(jīng)濟損失。近日,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該旅游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旅行社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游客外出未歸 旅行社草率處理
2006年5月中旬,金某隨被告旅行社組團乘坐大巴外出旅游,次日凌晨4時許,金某對同住一個房間的劉某說,自己身體有點不舒服,要出去拿藥或掛個吊瓶,然后拿著鑰匙離開了房間。早飯前,見金某一直未回,劉某便將其情況告知了該團負責人。
早晨8點鐘左右,金某給同行人員打來電話,要求去接他,并告知自己所處的位置。同行人員將該情況告知了旅行社的導游。但是,旅行社并沒有及時采取救助措施,而是繼續(xù)旅游行程。
多方尋找未果 判決宣告死亡
至當晚行程結束,金某仍未回到賓館。拖延將近12小時后,晚上20時許,被告旅行社到景區(qū)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受理案件后,雖經(jīng)不斷查找,但一直未找到金某。之后,被告旅行社、村委會、金某的家人、朋友等多次尋找,并在當?shù)氐菆髮ふ?,均未發(fā)現(xiàn)金某的下落?!?/P>
2010年5月,金某的妻子向法院申請宣告金某死亡,法院于2011年5月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金某死亡的判決。之后,金某的母親和兒子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擔各項經(jīng)濟損失。
未盡安全保護義務 旅行社擔責70%
法院認為,旅行社作為旅游經(jīng)營者,應當按照約定向游客提供優(yōu)質(zhì)、安全的旅游服務,確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其明知金某屬外出旅游者,對旅游景區(qū)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環(huán)境并不熟悉,自行返回賓館可能性不大,在明知金某所處位置特點,可能及時采取救助措施情況下,未及時尋找,拖延將近12小時后才報警,致金某經(jīng)多方尋找,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故應當認定被告旅行社在旅游服務合同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及時救助義務。
金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外出脫離團隊未通知旅行社導游或經(jīng)導游許可,存在違約行為,但其因身體不適外出看病并非故意脫離團隊,且在第二天告知了導游。根據(jù)雙方在旅游合同履行過程中相應的違約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旅行社承擔7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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