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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繳社保遭拒一男子狀告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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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4 來源:中山日報 2013-07-04 第 6744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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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入職16年的外來工,近日因故要求公司補繳其1997年至2000年的社會保險,公司稱須按照政策辦理,于是其向市人力資源與社保局提出申請補繳,又遭拒絕,一氣之下將社保局告上法院。昨日下午,該案在市第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外來工:申請補繳45個月社保遭拒 梁侖超1997年2月入職小欖鎮(zhèn)皆利士公司,從事操作員至今。因為種種原因遭到公司通報批評的他,近日突然“發(fā)覺”在1997年2月至2000年11 月期間,公司沒有為自己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手續(xù)?!翱紤]到一旦不在皆利士上班后,這些漏繳45個月的社會保險可能會對我的養(yǎng)老帶來不利,我便向公司人事部門提出補繳。人事部門相關(guān)負責人稱政府部門的相關(guān)政策不允許。”梁侖超告訴記者。 皆利士公司的代表在法庭上也坦言,拒絕為員工梁先生補繳1997年至2000年的社會保險,是“因為社保局政策不允許,補不了”。 今年3月22日,梁先生轉(zhuǎn)而向市社保局提出補繳申請。不料,社保部門認為他的要求已經(jīng)超過法定的投訴時效,根據(jù)《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13條,對其申請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意見做出不予受理的告知。 ■人社部門:超時效10年不予受理 市人力資源與社保局答辯稱,皆利士公司在1997年2月至2000年11月期間的確沒有為梁侖超辦理登記、申報社會保險,但2000年12月開始為其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手續(xù)至今?!斑`法行為已于2000年12月終止?!倍簛龀诠具`法行為終止后至2002年11月期間,沒有向市人力資源與社保局進行舉報、投訴。市人社局認為,根據(jù)《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行為,在2年內(nèi)未被勞動保障部門發(fā)現(xiàn),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因此對梁先生做出了不予處理的告知。 ■就職公司:12年前還沒《社會保險法》 梁侖超則當庭指出,《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是國務(wù)院令頒布實施,是行政法規(guī);《社會保險法》是國家主席令頒布實施,是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guī)!” 他進一步反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條,適用于勞動者與企業(yè)之間發(fā)生爭議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時;而自己的補繳申請書和行政訴狀,是自己向人社局申請補繳社會保險費被拒的爭議?!拔腋嫒松缇植蛔鳛槭且驗樗麄儾辉试S我補繳以前的社會保險費,而人社局說的卻是為什么不查處我們公司?!绷簛龀f。 這名外來工在法庭上引述了 《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法》第60、63、86條規(guī)定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13條規(guī)定,力證自己申請補繳社會保險的權(quán)益神圣不可侵犯,社保部門不予受理他的申請是不作為?!啊渡鐣kU法》第63條和第8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征收機構(gòu)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BR> 盡管梁先生沒有起訴自己就職的公司,但法院鑒于案件與其有直接利益關(guān)系,將皆利士公司列為第三方。該公司的法律事務(wù)代表指出,勞動者所引述的一些法律,在事發(fā)當時還沒有出臺。“《社會保險法》是自2011年7月1日起才開始施行的,怎么可能適用13年前的事情呢?”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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