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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nóng)民跨省拐賣嬰兒 情事敗露紛紛獲刑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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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8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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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廣西那坡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跨省拐賣嬰兒案,對三名參與拐賣兒童者分別判處了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罰金。
2012年11月的一天,經(jīng)李艷的介紹,廣西那坡縣農(nóng)民張橋和李艷一起來到云南省富寧縣田蓬鎮(zhèn)莫城小組一公路邊,向一名自稱是嬰兒父親的男子購買一名女嬰,張橋以5000元的價格將女嬰買下。由于張橋與李斯事先已經(jīng)策劃好,購買嬰兒當天晚上,張橋和李艷將嬰兒送至廣西那坡縣百都鄉(xiāng)的李斯家中,張橋告訴李斯:此女嬰已花5000元購買,現(xiàn)交由其幫賣,賣得錢后再分給自己。幾天后,李斯通過他人介紹,將女嬰以5800元的價格賣給那坡縣坡荷鄉(xiāng)的婦女吳氏。事后,李斯告訴張橋,女嬰只賣得3000元,然后付2900元現(xiàn)金給張橋。張橋付給李艷800元作為介紹費。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將嬰兒解救并安置在那坡縣福利院。
那坡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張橋、李斯、李艷三人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兒童,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張橋參與收買、接送、中轉(zhuǎn)兒童行為,李斯參與販賣、中轉(zhuǎn)行為,兩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對于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張橋、李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是從犯,并且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可對其減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張橋和李斯有期徒刑各五年,并各處罰金3000元;判處李艷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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