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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棄電腦被他人拾得后修好 起訴返還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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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8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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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天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拾得他人拋棄物而引發(fā)的返還糾紛。
劉某于四年前買了臺手提電腦給其兒子劉小某,今年劉小某多次向其父提起要換電腦,但劉某不允許。前段時間,手提電腦出現(xiàn)故障,劉小某為了能換臺新電腦,就沒拿去維修,而是把其扔到自己家小區(qū)里的垃圾箱旁,回到家劉小某跟其父說電腦已經(jīng)壞到無法維修,遂把它扔了,還要求其父另買一臺電腦,作為劉小某考上大學(xué)的獎勵。劉某見電腦已經(jīng)修不了,就沒說什么,重新給劉小某另買了一臺。
同在一個小區(qū)居住的王某撿到電腦后拿去維修店進行修理,想碰碰運氣看能不能把它修好,沒想到居然給修好了,于是王某遂把電腦留為己用。
一天,劉某與王某閑聊時,王某向劉某說起了此事,劉某細問發(fā)現(xiàn)竟然是其小孩的電腦,遂要求返還,王某不允。劉某表示可以支付王某電腦維修費,王某還是不允。兩人為此事發(fā)生爭吵,還差點打起架來。
見王某態(tài)度強硬,無歸還的意思,劉某一氣之下把王某告上了天等縣法院,要求王某返還電腦。
天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電腦屬于劉小某的個人財產(chǎn),劉小某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一個成年人,拋棄電腦是其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也是劉小某處分個人財產(chǎn)的行為,無需向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劉小某作為電腦的所有人已經(jīng)作出了拋棄的行為,其后該電腦屬于無主財產(chǎn)。而王某作為最先占有無主財產(chǎn)的人,可以依據(jù)先占而取得電腦的所有權(quán)。所以王某擁有電腦是合法的,劉某無權(quán)要求返還。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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