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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獲執(zhí)業(yè)資格后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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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1 來源:中山日報 2013-07-11 第 6751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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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律師王華(化名)實習期滿后跳槽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導致前律師事務所向法院起訴,向其索賠違約金3.3萬元等。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索賠違約金?身為被告的律師能否拿回2萬元培訓費?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了該案的最終結果,雙方一審后均不服向市中級法院起訴,在二審期間達成協(xié)議。該律師事務所近日支付1.6萬元給離職律師,雙方化解糾紛。 律師所:律師跳槽后不支付違約金 某律師事務所稱,王華于2008年10月25日正式受聘到該律師事務所工作。王華被安排擔任主任助理,工作近一年后,王華向該律師所提出獨立執(zhí)業(yè),雙方于2009年8月3日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書》,其中第二條約定:律師事務所對王華進行一年培訓,并發(fā)放一年工資,購買社保和無償提供居住,王華愿以2萬元作為培訓費交給該律師所。 2010年9月30日,王華向律師事務所要求離職到其他律所執(zhí)業(yè),并于2011年1月15日向律師事務所出具《轉所安排》,約定他若不能按時辦理完畢轉擔保手續(xù),自己愿繳納違約金3000元。 2011年1月17日,雙方簽訂《解除聘用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王華向律師事務所支付違約金3萬元,王華并于當天立下《欠據(jù)》予以確認。但王華辦理轉所手續(xù)后并未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分文且至今沒有辦理轉擔保手續(xù),律師事務所訴至勞動仲裁委,但未獲支持。 律師:培訓費本已不合法,違約金更不合理 某律師事務所隨后向法院起訴。該所認為對王華進行了專業(yè)技術培訓,雙方約定違約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王華不僅應支付3.3萬違約金,他之前繳納的2萬元培訓費也不能退回。 王華認為,他交的培訓費本來就不被法律支持。此外,《聘用合同》反映的是勞動合同的期限,而不是服務期,自然也就不應當約定違約金。王華請求法院判決無需支付違約金,并讓對方退回2萬元培訓費。 結果:律師所支付1.6萬元給律師 法院認為,關于雙方合同違約金問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除培訓費、競業(yè)限制外的合同違約金。在這起案中,某律師事務所沒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其對王華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或競業(yè)限制經(jīng)濟補償,在此情形下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權,應屬無效條款。法院駁回某律師事務所索要3萬違約金的請求。 關于2萬元培訓費,法院采納王華的主張。此外,王華沒有按期履行《轉所安排》當中的義務,也沒有證據(jù)證明責任在律師事務所一方,所以王華需向該律師事務所支付轉擔保違約金3000元。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雙方均提起上訴。經(jīng)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雙方近日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律師事務所支付1.6萬元給王華以了結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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