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的趙國古都邯鄲籠罩在陰雨之中。早晨8時,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前聚集了不少群眾,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三次在這里開庭審理王書金故意殺人強奸上訴案。
“現(xiàn)在繼續(xù)開庭!”9時整,隨著審判長宣布開庭,上訴人王書金被法警帶入法庭。
2007年3月12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王書金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決定對王書金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書金對此判決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院。王書金的上訴理由主要是:原判認定的3起故意殺人、強奸犯罪事實屬自首,應從輕處罰;所供述的在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是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屬重大立功,應從輕處罰。
今年6月25日第二次開庭審理該案過程中,在法庭調(diào)查王書金上訴理由中涉及石家莊西郊殺人事實部分時,辯護人提出對檢察員當庭出示的證據(jù)需要做庭審準備工作,請求休庭。休庭后,辯護人、檢察員分別就檢察員當庭出示證據(jù)的原件進行了查閱。此次開庭,對此前檢察員出示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成為核心。
10日的法庭調(diào)查階段,檢察員依次出示了石家莊西郊殺人案現(xiàn)場勘查筆錄、被害人尸體檢驗報告、幾位證人證言、上訴人王書金的3份供述。
由此,檢方和辯方之間的激烈交鋒開始了。
勘查筆錄是否存在瑕疵
王書金的辯護人對檢察員出示的證據(jù)——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案現(xiàn)場勘查筆錄提出異議,認為無見證人簽名、勘查人員有代簽問題,并懷疑證據(jù)照片中的花襯衣不是尸體上提取的物證原件。
檢察員對此發(fā)表意見稱,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案發(fā)生于1994年,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時,適用的是1979年刑事訴訟法,當時的規(guī)定對證據(jù)形式要件規(guī)定籠統(tǒng),且無具體的司法解釋。1979年刑訴法規(guī)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并未要求蓋單位公章)。雖然現(xiàn)場勘查筆錄中無見證人簽名,勘查人員存在代簽情況,形式上有一些小的瑕疵,但是現(xiàn)場勘查是案發(fā)當時的原始記錄,是客觀真實的。不能以現(xiàn)在的證據(jù)標準來衡量當時的偵查取證工作。即使是按照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這些形式上的小瑕疵也不在非法證據(jù)排除之列,不影響對證據(jù)的采信。
檢察員稱,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尸檢報告顯示,1994年8月11日13時許,法醫(yī)在案發(fā)現(xiàn)場對尸體進行了檢查,尸檢報告記載“尸體頸部纏繞短袖花襯衣一件,襯衣背部有一縫合三角口”。同時進行的現(xiàn)場勘查顯示,“尸體脖子上有一玉米秸,且在脖子上繞有一件襯衣,開口在北側(cè)”,現(xiàn)場并提取襯衣一件。證明了花襯衣系現(xiàn)場勘查中依法提取。尸檢報告與現(xiàn)場勘查均是當時的原始客觀性證據(jù),是客觀真實的。照片上所顯示的短袖花襯衣就是該案的原始物證,是對現(xiàn)場勘查、尸檢報告記載內(nèi)容的印證。
針對辯護人只有花襯衣照片并無實物的質(zhì)疑,檢察員稱,最高人民法院對刑訴法的解釋第70條規(guī)定,“據(jù)以定案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的,可以拍攝、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錄像、復制品。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經(jīng)與原物核對無誤,經(jīng)鑒定為真實或以其他方式確認為真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因此,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中的花襯衣的照片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jù)。
被害人特征緣何有差異
檢察員出示的證據(jù)證明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而王書金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致被害人肋骨骨折當場死亡。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尸體沒有解剖怎知其是否骨折,并對檢察員認定的被害人的身高提出異議。
庭審中,檢察員發(fā)表意見稱,法醫(yī)作為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對死者的傷情進行檢驗是尸檢的必經(jīng)程序,尸檢報告記載被害人康某某胸腹部皮膚完整,未發(fā)現(xiàn)明顯損傷,本案尸檢報告中沒有鑒定出被害人骨折的情形。王書金供述其雙腳跳起多次用力踩跺被害人的胸部,會造成被害人胸部皮膚損傷及胸骨或肋骨骨折的發(fā)生。據(jù)咨詢法醫(yī)專家,如果胸腹部皮膚損傷或骨折,在尸體的腐敗過程中胸腹部皮膚最易受到感染、最先潰爛,不應該有被害人尸體白骨化前的完整皮膚組織的覆蓋。
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書金一直供述被害人身高“比其稍低點”,檢察員認證身高相差20厘米。王書金的辯護人認為檢方的證據(jù)存在問題。對此,庭審中,檢察員稱尸檢報告中的被害人尸長1.52米,與被害人同事兼好友的證言證明被害人身高1.5米至1.6米基本吻合。本案中尸體雖高度腐敗,但從照片看,骨骼部分是完整連接在一起的,所測得的尸長與實際身高不會有太大差異。因此,尸檢報告是客觀的。身高差異20厘米,與王書金供述被害人“比其稍低點”存在重大差異。王書金當庭供述,其之前曾兩次見到過被害人,案發(fā)當天又對被害人實施了侵害,與被害人有過近距離接觸,其對被害人身高的描述與被害人實際身高不應該如此懸殊。
作案時間為何不一致
作案時間一直是爭議的焦點。王書金供述是在中午1點半左右,檢察員舉證為下午5時被害人下班以后。辯護人對檢方的證據(jù)提出質(zhì)疑,稱因為時間久遠,王書金可能將時間記錯了。
檢察員庭審中發(fā)表意見稱,關于作案時間,王書金可能記不清哪一年、哪一月、哪一天,但不應該記錯季節(jié)、作案當天的時間段,譬如早晨、上午、中午、下午或晚上。王書金從2005年被抓獲至今的數(shù)次供述,均稱作案時間為中午1點半左右。而被害人親友、同事證明被害人案發(fā)當天下午在單位上班,5時下班洗澡后回家途中遇害。案發(fā)時間為下午5時以后。王書金供述的1點半左右正是午休時間,王書金當庭供述作案回去后,工友們還正在午間休息。而下午5時是接近下班的時間,這對當時正在打工的王書金來說,不應該記錯。
檢察員還稱,單個證人證言只能證明案件事實某一部分的某一片段,幾份證人證言,環(huán)環(huán)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證明了被害人的遇害時間為下午5時下班以后。
記者注意到,審判長每次詢問辯護人意見時,都主動征求詢問第二辯護人的意見。
檢察員表示,所有證據(jù)表明,王書金關于其在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的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的尸體特征、殺人手段、具體的作案時間等核心情節(jié)不一致,存在重大矛盾,特別是王書金始終沒有供述出只有真正作案人才能知曉的具有隱蔽特征的關鍵物證——壓在玉米秸下、纏繞在被害人頸部的花襯衣。所以,不能認定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系王書金所為。
是否構成重大立功情節(jié)
一般的刑事案件中,都是被告人、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做無罪或減輕罪責的陳述和辯護,檢察機關作為公訴人指控犯罪。而這起案件恰恰與此相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主張犯有故意殺人、強奸罪,檢察員卻認為和證明王書金上訴提出的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事實不成立。這也成為社會各界對此案關注的原因之一。
檢察員為何要力證王書金未實施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呢?法庭上,檢察員回應了人們對檢察員與辯護人角色互換的質(zhì)疑。
檢察員在發(fā)表出庭意見時說,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職責是客觀公正地全面審查案件,既審查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jù),也審查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jù)。既要懲罰犯罪分子,又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檢察員稱,此次庭審審理的是一個量刑事實,而非指控事實。王書金之所以自認其罪,是作為構成重大立功的情節(jié),認為其應從輕處罰。而檢察員認為不能認定其實施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不構成重大立功,不能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diào)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本案中,王書金雖然供述了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但其供述與該案證據(jù)存在重大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不能得出排他性的唯一結論。因此檢察員依法發(fā)表王書金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的出庭意見。
法庭對上訴人王書金上訴所提構成重大立功中所涉強奸的事實部分依法不公開進行了審理。
轉(zhuǎn)入公開審理后,上訴人王書金對上訴所稱其構成重大立功、要求從輕處罰的理由作了最后陳述。
12時33分,法庭宣布休庭,將擇日宣判。
休庭后,一位從旁聽席步出法院的中年人對記者表示:“任何人都不能自證其罪,只有證據(jù)能說話,是非黑白終有大白于天下之日?!?!-- 文章正文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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