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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母親帶兒子“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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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6 來源:中山日報 2013-07-26 第 6766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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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對夫婦在離婚后,因孩子的探望權產生糾紛。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了一起探望權糾紛案件的宣判結果,原告阿華每周獲得25個小時和孩子相處的時間。 阿華和阿翠于2011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同年8月24日生下兒子小彬。2012年2月2日,阿翠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該案后判決,準許兩人離婚,小孩小彬由阿翠撫養(yǎng),阿華在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500元給母子倆。 判決生效后,阿華卻沒有每月支付500元給阿翠母子。經(jīng)過法官調解,阿華同意每月支付500元撫養(yǎng)費,同時提出,在每月第3個周末及每個月28日和農歷新年的1月12至15日,暑假期間的8月22日至8月30日這些時間,小彬將在阿華處。 調解僅過一個月,阿華按時間去接小彬時卻發(fā)現(xiàn)母子倆已搬走。阿華多次撥打阿翠電話,發(fā)現(xiàn)都處于關機狀態(tài)。2013年2月25日,阿華把阿翠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他獲得調解時約定的探望時間。阿翠在庭審期間沒有作出書面答辯意見,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據(jù)。 法院一審判決阿華在每周星期六的14時起到阿翠處接小彬,每次探視至星期日15時,阿翠對此負有協(xié)助義務。探望時限屆滿后,阿華將小彬送回阿翠處。對于阿華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該判決現(xiàn)在已經(jīng)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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