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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女孩未婚先孕 冒用姐姐身份結婚被判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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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9 來源:中國法院網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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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女孩未婚先孕,偷拿姐姐的戶口本和身份證與男友登記結婚。姐姐辦理結婚登記時,驚覺自己在三年前已與妹夫登記結婚,經與民政局多次協商未果,姐姐只好訴至法院。2013年7月26日,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行政訴訟案件,判決撤銷被告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qū)民政局頒發(fā)的呼海結字011000xxx號結婚證。
原告李青與第三人李紅是姐妹倆。2010年3月,李紅發(fā)現自己懷孕,便與男朋友孫強商量結婚,然后把孩子生下來。當時,李紅只有18歲,未到法定婚齡,二人最后商定冒用李紅姐姐即原告李青的身份去辦理結婚登記。2010年4月15日,李紅與孫強到被告海拉爾區(qū)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提交了原告李青的戶口及身份證,當場以李青的名義簽署了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民政局工作人員詢問了李紅是否為李青本人并得到了肯定答復后,為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頒發(fā)了呼海結字011000xxx號結婚證。2013年初,原告李青到被告海拉爾區(qū)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時,被告知其已在三年前與孫強辦理過結婚登記。原告李青與民政局多次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頒發(fā)的呼海結字011000xxx號結婚證。
法院認為,第三人李紅冒用其姐姐即原告李青的身份,與第三人孫強在被告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qū)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被告民政局在審查到場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文件時,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未能辨認出到場以“李青”名義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的不是李青本人。在原告李青未到場的情況下,頒發(fā)了持有人為李青與孫強的呼海結字011000xxx號結婚證。被告民政局的行為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規(guī)定,屬違反法定程序,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故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示,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根據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對發(fā)現確有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應予糾正?!痘橐龅怯洍l例》第九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橐龅怯洐C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從該條例來看,婚姻登記機關只能撤銷受脅迫的婚姻登記,而其他情形導致登記錯誤的,婚姻登記機關未被賦予撤銷權,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不僅造成了當事人與婚姻登記機關的糾紛,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浪費了司法資源。
事實上,對于婚姻登記來說,法律賦予民政部門的只是程序性審查,一些人就利用這樣的漏洞。近幾年來,當事人提供虛假甚至偽造的材料,騙取民政部門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的情況時有發(fā)生,但法律沒有賦予民政部門追究其“偽造”材料責任的權力。合議庭在審理該案過程中,就當事人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向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qū)民政局發(fā)出了相應司法建議,建議其向上級機關申請修改《婚姻登記條例》,賦予民政部門行政撤銷權及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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