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離異夫婦為撫養(yǎng)費上公堂
|
|
2013-09-13 來源:中山日報 2013-09-13 第 681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
|
我市一對年輕夫婦離婚僅一年,卻因孩子的撫養(yǎng)費多次鬧上法庭。近日,雙方又在法庭上就撫養(yǎng)費該增加還是降低大打口水戰(zhàn),一方起訴后另一方又提出反訴。最終,市第二人民法院駁回雙方的訴訟請求。 26歲的阿健和25歲的阿花都是中山本地人,婚后生下了女兒阿其。2012年8月,夫婦倆協議離婚,約定阿其由女方撫養(yǎng),男方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離婚后,阿健向阿花支付了今年2月15日前應付的撫養(yǎng)費,但此后沒有按期支付。阿花經追討未果,于今年3月22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阿健說,他在中山一家制品公司工作,每月工資收入僅有2500元,除此以外再無其他收入。6月27日,阿健起訴至法院,要求降低女兒撫養(yǎng)費至500元/月。 坐在被告席上的阿花對阿健的起訴理由表示憤怒?!皳艺{查所知,阿健收入頗豐,除工資外還有股份分紅,還經?;ㄌ炀频?,不存在生活拮據的問題?!卑⒒ㄕ埱蠓ㄔ号辛畎⒔∶吭孪蚱渲Ц杜畠旱膿狃B(yǎng)費增至1500元,至女兒滿18周歲為止。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雙方應先就協議達成一致,在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將依法作出裁判。阿健和阿花此前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如今,阿健沒有證據證明他因為給付1000元撫養(yǎng)費而導致生活困難或存在應減少撫養(yǎng)費的法定情形,阿花也沒有證據證明1000元撫養(yǎng)費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此,雙方的依據都不足,法院均予以駁回。
|
|
本報記者張房耿通訊員李世寅梁春燕 |
【打印】【關閉】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