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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捅死網(wǎng)吧老板因未成年均被判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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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來源:中山日報 2013-11-01 第 6864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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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在黑網(wǎng)吧上網(wǎng)退卡時和老板發(fā)生摩擦,3 名少年買刀將老板捅死,這起悲劇發(fā)生在2012年7月17日。一年后,這起故意傷害并實施搶劫的刑案有了一審判決:3名少年中兩人分獲刑12年及16年,另1人被判3年緩刑4年。昨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該案。 ■案情回放:三少年因爭執(zhí)捅死老板 2012年7月15日22時30分,三鄉(xiāng)鎮(zhèn)古鶴村花逕市場附近,一名男子手持鐵棍從士多店經(jīng)過,身上還流著血。不一會,該男子就倒在了地上,向士多店店主蔡先生求救:“幫我報警,我被搶劫了……”蔡先生馬上報警并叫了救護車,男子被送院后因失血過多身亡。蔡先生事后聽其父親說,當晚有兩名少年到他們店里面買了3把不銹鋼水果刀。 買刀的兩名少年名叫謝某聰和溫某輝,案發(fā)兩小時前,他們和袁某富等人在黑網(wǎng)吧里上網(wǎng),因為退卡和網(wǎng)吧老板發(fā)生爭執(zhí)?!拔覀兩暇W(wǎng)后打算去吃宵夜,于是就叫老板退錢。叫了幾聲沒有回應后,我就踹了幾腳房門。店老板從廁所出來后就和我發(fā)生了爭執(zhí)。”袁某富在供詞里說,他被勸開后就和同伴去吃宵夜,但一直無法釋懷,便提議教訓老板張某。 當晚10時30分,袁某富、謝某聰及溫某輝叫了兩輛摩托車停在附近,隨后攜帶水果刀及啤酒瓶沖進網(wǎng)吧。當時,店老板張某正坐在大廳的一臺電腦前,袁某富用啤酒瓶從后砸向張某頭部,謝某聰用手卡住張某的脖子并用水果刀捅刺張某肋部一刀,溫某輝用啤酒瓶砸張的腿部。 張某受傷后退入充值房內,袁某富便將網(wǎng)吧大門關上守在門邊不準外人進來,溫某輝則將大廳旁的網(wǎng)吧房間門關上不讓人看,謝某聰則進入充值房內搶去張某放在抽屜內的200多元現(xiàn)金和15張Q 幣充值卡。3人逃離后將3把水果刀丟棄在網(wǎng)吧附近并連夜逃到東莞。袁某富、謝某聰于17日被警方抓獲,溫某輝投案自首。 ■法院判決:兩主犯分獲刑12及16年 由于案發(fā)時謝某聰16歲,溫某輝15歲,袁某富還差2個月才滿18歲,3名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市中級法院在今年7月不公開審理了該案。 謝某聰?shù)霓q護人在庭上提出,該案是無組織無預謀犯罪,屬激情犯罪,因此社會危害性相對不大。法院則認為,3名被告人為實施共同故意傷害不僅事先進行預謀,并購置刀具,安排好逃跑事宜,并非辯護人所提無組織無預謀,更非激情犯罪,社會危害性大。 9月17日,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主犯謝某聰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主犯袁某富犯故意傷害罪獲刑12年;從犯溫某輝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一審宣判后,袁某富不服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后,張某的家屬即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權糾紛一案。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后在10月23日作出判決,謝某聰、袁某富、溫某輝及其父母被判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向張某的家屬連帶支付賠償款643420.20元。目前該判決書還沒有到生效期。 ■案件后續(xù):法院微博公開案情釋疑 接到判決書后,死者張某的親屬不滿判決,于近日到市中級法院和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上訪,并在網(wǎng)上質疑法院的判決,認為“殺人搶劫無罪釋放,免坐牢免賠償”。昨日,市中級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向社會公開該案案情及宣判依據(jù),并抄送給@ 廣東政法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等。 法院認為,謝某聰?shù)?人在作案時均是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溫某輝雖參與購買刀具,也實施了傷害行為,但他是受他人糾集參與作案。根據(jù)我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考慮到溫某輝作案時年滿14 周歲不滿16周歲,受害人死亡不是他直接造成的,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有自首情節(jié),法院因此對他處于緩刑。 微博上,網(wǎng)友們也對此進行了評論,@ 廣東政法說:“對法院,及時回應,判后釋法,贊賞;對受害人親屬,深表同情,希望在二審階段申訴,同時應承擔造謠的法律責任?!盄 愛北京的地主:“唉……人性同情是完全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或者是與法律平行的,這就是法的公平性和正義性?!?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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