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在廣西貴港市汽車東站以合伙做鴨毛生意為由,短短十多天時間,騙取了兩名女旅客1萬余元。近日,廣西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蒙柱存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蒙炳乾、陳月良有期徒刑七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3年8月28日凌晨4時許,蒙柱存、蒙炳乾、陳月良經(jīng)密謀后到貴港市汽車東站,分別假扮摩的司機、收購鴨毛的老板、賣鴨毛的客戶,以合伙做鴨毛生意為由,騙得張某現(xiàn)金人民幣3500元、一對千足金耳釘(購買價格為人民幣667元)、一臺中興牌手機(價值人民幣380元)和一個行李包(內有衣服等物品)。2013年9月7日凌晨4時許,三人又以上述同樣手段騙得伍某現(xiàn)金人民幣5800元和一臺大麥牌手機(價值人民幣660元)。得手后,三人平分所騙得的財物,用于揮霍。
經(jīng)查明,被告人蒙柱存于2005年8月22日因犯詐騙罪被廣西桂林市疊彩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蒙柱存、蒙炳乾、陳月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柱存、蒙炳乾、陳月良共同密謀,分工合作,積極實施詐騙行為,均起主要作用,均屬主犯,依法應當分別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蒙柱存曾因犯詐騙罪被判過刑,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蒙柱存、蒙炳乾、陳月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蒙柱存、蒙炳乾、陳月良全部退賠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張某的諒解,且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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