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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險賠償款企業(yè)侵吞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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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來源:中山日報 2014-05-15 第 7059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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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工受傷,在獲得傷殘補助金、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等工傷補償后,還能否獲取商業(yè)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金?東升鎮(zhèn)一塑料制品公司在支付了受傷員工補助金后,把保險公司支付的3.6萬余元團體意外險賠償收入囊中,后被受傷員工在去年8月告上法庭。昨日,市中級法院向媒體通報,塑料廠終審被判歸還3.6萬元理賠款。 ■案情回顧 企業(yè)侵吞員工保險賠償款 廣西人梁某定曾是東升鎮(zhèn)某塑料制品公司員工。2010年9月,該公司為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梁某定在同年10月成為被保險人,不料在20天后就因工受傷。送院治療后,梁某定被認定為工傷及五級傷殘。 受傷后,梁某定從社?;皤@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還通過仲裁及訴訟程序從該公司處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等工傷待遇補償。其間,梁某定以工作時不慎致傷為由向保險公司索賠相關保險金。保險公司將36080元理賠款轉(zhuǎn)到梁某定名下的銀行賬戶后,塑料制品廠把這筆錢拿走。工廠的理由是,他們與員工對理賠款的歸屬有口頭約定。 ■庭審焦點保險賠款可否作為補償歸公司? 2013年8月,梁某定在事發(fā)兩年后一紙訴狀把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塑料制品公司歸還保險理賠款。塑料制品公司辯稱,他們是為了降低用工風險,才向保險公司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而且經(jīng)協(xié)商,梁某定同意公司在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后,團體意外險所得的賠償款可作為補償歸公司所有。 因此,公司是在這種情況下才直接出資為梁某定購買此團體意外險。該公司認為,梁某定簽署了代領理賠款項委托書、還把身份證原件交給公司直接辦理收款銀行賬戶等,足以證明梁某定確實同意公司直接收取美亞保險公司支付的理賠款。 ■法院判決 企業(yè)應歸還員工的理賠款 法院認為,雖然塑料制品公司為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不論保險費由誰支付或?qū)嶋H承擔,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因此,在沒有經(jīng)被保險人梁某定同意的情況下,塑料制品廠無權拿走保險理賠款。 至于該塑料制品公司辯稱,他們已對梁某定作工傷賠償,從而可以獲得那3萬余元保險理賠款,法院認為這一辯解于法無據(jù),不予采納。該公司辯稱的曾與梁某定對理賠款的歸屬有口頭約定,但又拿出證據(jù)來證實,法院也沒有采納這一辯解。近日,市中級法院終審判令塑料制品公司向梁某定返還保險理賠款3608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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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房耿 通訊員劉一慧 胡建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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