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鄭德壽) 日前,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被害人因自身停車不當被碾壓身亡案件,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寧德中院。寧德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7日5時許,原告親屬劉某駕駛拖拉機裝載海沙由霞浦縣長春鎮(zhèn)大京村沙灘往大京村城頭方向行駛,途徑大京村城頭下路段時,劉某停車后下車時未按規(guī)范操作,致該車輛在前溜時左側車輪碾壓劉某,造成其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霞浦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劉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劉某不在車上,其應屬于第三者身份;被告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人劉某是故意造成自身損害的,其主張受害人劉某是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不是第三者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鑒于原告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11萬元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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