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wǎng)訊 (周志剛) 因工作生活不如意,便產(chǎn)生了報復社會念頭,將自制“變軌器”安裝在正在使用中的鐵軌上,意圖顛覆列車造成車毀人亡。6月23日,四川省西昌鐵路運輸法院以破壞交通設施罪,一審依法判處被告人鄧勇有期徒刑九年,同時附帶賠償成都鐵路局直接經(jīng)濟損失72048元。
鄧勇,男,45歲,中專文化,原系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公司職工。因其待崗后,在工作安排上不滿意,與領導、同事產(chǎn)生沖突,由于性格偏激,便產(chǎn)生了報復社會念頭。之后,鄧勇開始準備,先去火車站踩點,詳細測量了鋼軌尺寸等,自行設計“變軌器”。同時,詳細查詢旅客列車的運行路線及時間,將犯罪目標選定為攀枝花至北京的K118次旅客列車。為實施犯罪,鄧勇三次實地察看,選定左邊是峭壁,右邊是滔滔金沙江,軌面落差25米的地形十分險要的成昆鐵路桐子林至棗子林區(qū)間K723+713米處。2014年3月24日、25日,鄧勇到一機械加工點加工制作完成 “變軌器”。
4月2日,被告人鄧勇攜帶自制的一對“變軌器”到作案現(xiàn)場,將其安裝正在使用中的鋼軌上,并等候在鐵道旁邊。中午十二時許,K118次列車運行至該路段時,鄧勇手持攝像機站在鐵路邊進行拍攝,意圖吸引機車司機注意,避免其安放的“變軌器”被發(fā)現(xiàn)。由于“變軌器”設計原因,K118次旅客列車通過時未發(fā)生顛覆事故。列車碾壓“變軌器”發(fā)出異常響動,被迫緊急制動,K118次列車和之后的5634列車中斷行車2小時02分鐘。
該案是一起蓄意破壞鐵路,意圖造成旅客列車顛覆的惡性案件。該案的直接后果不僅使機車破損,鐵路財產(chǎn)損失重大,而且還使鐵路干線中斷行車,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影響。案件的發(fā)生驚動了公安部、鐵路總公司、鐵路公安局和四川省公安廳領導。各級鐵路和地方公安機關立即組成偵破組開展偵查工作。經(jīng)過公安機關縝密偵查,于4月9日,在案發(fā)7天后就將鄧勇抓獲歸案。
6月23日,西昌鐵路運輸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專門指定1名律師出庭為被告人辯護,邀請多名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到庭旁聽。在法庭上,被告人鄧勇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表示愿意賠償因此給鐵路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其在供述作案動機時稱,當時選擇K118 旅客列車作案,主要是考慮“進京列車行駛路程最長,坐的人最多,死的人就會更多,弄翻了影響大”。在最后陳述時被告人鄧勇表示,自己一時糊涂,鋌而走險,殃及無辜,差點造成車毀人亡的嚴重后果。對不起家人,對不起社會,愿意道歉、悔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鄧勇以顛覆列車為目的,將自制的“變軌器”安裝在正在使用中的鋼軌上,使列車存在顛覆、毀壞的危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雖然該案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fā)生列車顛覆的嚴重后果,但因該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屬于行為犯,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同時,該案被告人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段惡劣,應予嚴懲。法院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等綜合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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