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資金4.89億余元,參與人數(shù)17萬余人。法院一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趙德強、吳福春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立群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由被告人趙德強設計出所謂的“企業(yè)+消費者+林農+基地”產業(yè)化經營模式,并與被告人吳福春、王立群商量完善,決定利用巴馬山茶油長壽品牌的影響力、套用國家支持油茶事業(yè)相關政策,以種植油茶樹的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2010年2月和11月,吳福春以虛假出資的方式將其與趙德強實際控制的廣西金月亮林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和廣西昌順捷五富通貿易有限公司分別變更為金月亮林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月亮公司”)和昌順捷五富通林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順捷公司”)。吳福春、趙德強分別擔任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群是昌順捷公司的股東之一。
2010年12月,昌順捷公司與金月亮公司簽訂《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由金月亮公司負責培育油茶種苗和山茶油的供應,昌順捷公司負責山茶油的銷售,兩公司共同合作完成自治區(qū)政府下達的油茶種植指標500萬畝,并對外虛假宣傳該項目得到相關部門批準及領導肯定的事實。
此外,兩公司還假借發(fā)展油茶產業(yè)之名,以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支付高額返利為誘餌,吸引社會公眾向昌順捷公司高價購買山茶油并返利。具體表現(xiàn)為:金月亮公司委托巴馬縣萬力山茶籽發(fā)展有限公司等制油廠家生產調和山茶油后,金月亮公司以每盒95元左右的價格進貨,再以每盒188元的價格向昌順捷公司出售,最后由昌順捷公司以每盒936元的高價向社會公眾兜售。然后昌順捷公司負責向消費者開展購油高額返利活動,其宣稱如消費者在12個月內支付11232元購買12盒山茶油,到期后獲得各項補貼獎勵共計29820元,以此來募集吸收社會公眾資金。
在未取得相關金融主管部門的批準下,趙德強、王立群等人積極在全國各地設立分公司、營業(yè)部等分支機構,吸引大量消費者參與購油高額返利活動;王立群作為昌順捷公司的財務主管,負責募集資金收支與結算,對非法吸收資金活動起到推動的作用。至案發(fā)時,昌順捷公司通過上述方式發(fā)展設立299家分公司、1438家營業(yè)部,參與人數(shù)達170056人次。經鑒定,從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底,昌順捷公司吸收資金數(shù)額為4.89億余元,支付返利款為2.97億余元。
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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