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男子以租代購小車付首期款不再交租金
|
|
2015-03-04 來源:中山日報 2015-03-04 第 7352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
|
給個首期,每月支付一定租金,3年后只需再交100元轎車就屬于租車者。2014年6月,廣東信宜人謝先生與中山市前程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以租代購”的合同。在付了2萬余元首期款和保險雜費后,謝先生次月就沒再交租金,后被汽車服務(wù)公司告上法庭。記者昨日了解到,法院一審認定謝先生違約,需返還車輛并承擔違約金,而他的2萬余元首付款也拿不回了。 ■案情回顧“以租代購”買車,次月就停交租金 2014年6月20日,30歲的謝先生在前程汽車服務(wù)公司看上了一輛馬自達轎車,并通過“以租代購”的方式購買該輛車。雙方的合同顯示,該馬自達轎車租車費為78694元,租期為2014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租金分36期支付,每月為一期按月支付,每月租金3005元。 謝先生需要先支付首期款21900元以及保險費8331元,還有第一期租金3005元。合同約定,在合同期滿后,汽車服務(wù)公司在確認謝先生沒有違約行為且沒有任何欠款后,將該車以100元的價格過戶給謝先生。 這份合同同時還約定,首付款屬出租方所得,出租方收取保險雜費后向保險公司投保和有關(guān)部門繳費。出租方在任何情況下都無需退還首期款和保險雜費。同時,如果謝先生連續(xù)拖欠租金超過3日,出租方有權(quán)隨時單方解除合同,并隨時強制收回所租出車輛,已收取的全部款項不予退回等。 ■法院判決租車者違約,需還車并支付違約金 謝先生支付了以上款項后順利拿到了車。讓汽車服務(wù)公司意外的是,他們從第二個月開始就沒再收到過謝先生的租金。前程汽車服務(wù)公司在催告多次無果后,于2014年8月21日將謝先生告上法庭。 同時,汽車服務(wù)公司申請訴訟保全,涉案的馬自達轎車在2014年9月9 日被東莞警方查扣,后交由前程汽車服務(wù)公司保管。謝先生沒有到庭應(yīng)訴,也沒有交答辯書。市第二法院認為,汽車服務(wù)公司向謝先生交車后,謝先生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時交納租金,已構(gòu)成違約。法院判令雙方解除合同,謝先生需返還車輛并支付違約金。
|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