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手游近年來的興起,游戲外掛軟件成為一種交易商品。殊不知,此類軟件通過對游戲數據進行讀取修改,干擾了游戲系統(tǒng)正常運行,軟件制作者有可能涉嫌犯罪。4月1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一起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的生效判決。被告人裘某因制售游戲外掛軟件被判刑3年,處罰金10萬元。據悉,該案是中山首例售賣游戲外掛軟件的刑事案件。 ■制售手游外掛軟件獲利20萬
裘某1993年出生,大學本科畢業(yè)。2019年4月開始,裘某為謀取利益,聯(lián)系李某(另案起訴)等人制作網絡游戲《荒野行動》的外掛軟件。幾人的具體分工是,裘某的QQ好友“阿荒”提供《荒野行動》游戲源代碼,李某對“阿荒”提供的源代碼制作成外掛軟件,以月卡的形式提供給裘某,裘某再通過淘寶平臺對外銷售,獲利后其與李某按比例分贓。 2020年5月7日,裘某以99元的價格向神灣鎮(zhèn)的韓某出售了相關外掛軟件。2020年6月13日,警方在杭州市西湖區(qū)抓獲裘某。歸案后,裘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查明,裘某利用這一款外掛軟件共獲利約20萬元。 經鑒定,裘某出售的《荒野行動》外掛軟件通過技術手段對《荒野行動》游戲程序進程中的數據進行讀取與修改,實現游戲所不具備的“顯示敵人位置信息”“顯示道具與敵人距離信息”“自瞄”“顯示車輛位置信息”等功能,干擾了《荒野行動》游戲程序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 法庭上,裘某辯稱自己銷售的是軟件卡碼,沒有對《荒野行動》游戲系統(tǒng)實施非法控制、侵入行為。裘某的辯護人辯稱,全國各地類似案例多數是以非法經營定罪處罰,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一般用于金融服務、證券交易和身份認證等領域,并不適用于游戲系統(tǒng)。而自己實際獲利只有1萬余元,請求法院判處緩刑。 ■男子獲刑3年被處罰金10萬元 2020年12月28日,市第一法院一審判決裘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決定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處罰金10萬元。一審判決后,裘某提出上訴。 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裘某未經《荒野行動》游戲產品權利人授權或者同意的情況下,結伙通過技術手段對該游戲進程中的數據進行讀取與修改,干擾游戲程序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他的行為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的法定構成要件。 裘某非法獲利究竟只有1萬余元還是20萬元?法院查明,被害單位證實該公司通過查詢后臺數據,僅2020年4月以來,使用涉案外掛程序的玩家高達2000人,按99元的月卡價格計算,至少獲利20萬元。裘某的支付寶賬單顯示,《荒野行動》游戲外掛15元天卡、90元月卡、99元月卡的收入也已超過20萬元。 裘某與同伙制作游戲外掛軟件后通過網絡平臺對外銷售,非法獲利約20萬元,嚴重損害了網絡軟件開發(fā)商和運營商的合法經濟利益,破壞了網絡軟件市場的正常公平競爭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近日,市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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