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區(qū)遛狗期間狗只發(fā)生打鬧,結果導致50歲的黃女士摔傷致殘,由此引發(fā)了22萬余元的索賠糾紛。記者2月25日從市中級法院了解到,法院終審判決雙方各擔50%責任,被告鄧先生需賠償11萬余元。 2017年1月10日早上,黃女士在港口鎮(zhèn)某小區(qū)內(nèi)遛狗,同時鄧先生也在遛狗。期間,雙方的狗發(fā)生追逐打鬧,黃女士被狗碰撞后摔倒在地。后來,鄧先生將黃女士送醫(yī)院就醫(yī)檢查,并支付了1600元醫(yī)療費。 之后,黃女士被診斷為腰部受傷,支付了1.6萬余元醫(yī)療費。隨后,黃女士被鑒定為9級傷殘,殘疾賠償金達16萬余元,加上誤工費等損失合計22萬余元。 對于這起意外該由誰擔責,雙方各執(zhí)一詞。“黃女士受傷原因是無法控制自己的兩只狗的強大拉扯力量,狗的繩子將她的腳纏住導致摔倒的?!编囅壬f,他基于人道主義將黃女士送院并支付了1600元,不應擔責。而黃女士則說:“我的受傷是他的狗撲上來導致的。” 2018年8月,法院一審判決鄧先生擔責25%,賠償黃女士6萬余元。雙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市中院終審認定鄧先生對黃女士的損失擔責25%的過低,改判雙方擔責50%,鄧先生應賠償112502.86元。 以案說法 動物傷人飼主應擔責 傷者有重大過失可減輕賠償 這起糾紛中,法院是如何認定責任的?案件承辦法官介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鄧先生沒有使用牽引繩,雙方犬只在打鬧中無法控制住自己的狗,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黃女士也沒有有效控制自己的犬只,導致被絆倒摔傷,對其自己損害結果存在重大過失,可以減輕鄧先生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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