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層商鋪天花板漏水,年過六旬的謝伯兩次在十字路口櫥窗亂張貼,向樓上業(yè)主索賠,由此惹上官司。謝伯辯稱他只是陳述事實,沒有誹謗、詆毀語氣,不構成侵犯名譽權。記者10月22日從市中級法院了解到,謝伯一審二審均被判侵權,須道歉并賠償2萬元。 2017年5月21日,東區(qū)某臨街十字路口一商鋪櫥窗上貼出這一內容:“胡XX、XX會計師房屋漏水兩年不處理侵害財產損失嚴重要賠償?!?/p> 事件中提及的商鋪所有人是謝伯,他的商鋪常年用于出租經(jīng)營服裝、日用百貨。二樓商鋪的產權所有人是中山某會計事務所。2001年底,該會計事務所已搬到別處辦公,2016年7月起會計事務所已無人員在謝伯樓上的商鋪辦公、居住。 2017年3月,謝伯發(fā)現(xiàn)自己的商鋪天花板出現(xiàn)漏水,鋪內裝修出現(xiàn)損毀、部分物品受潮時,舊租客退房。謝伯起訴將會計事務所及法定代表人胡女士告上法庭,后在開庭期間以胡女士不是商鋪產權人為由撤訴。商鋪漏水問題依然存在,謝伯想到了另一個辦法。 2017年5月和6月,謝伯兩次在商鋪的臨街十字路口櫥窗上貼出上述內容,向胡女士和會計事務所索賠。直到去年7月底,會計事務所、胡女士報警、居委會協(xié)調后,謝伯才將亂張貼內容撕毀。 為此,胡女士和會計事務所在去年5月底起訴到法院。法院經(jīng)一審二審,均判決謝伯賠禮道歉并向會計事務所和胡女士各賠償1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以案說法 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極易侵犯名譽權 謝伯辯稱自己只是陳述事實,并沒有詆毀他人,為何構成侵犯名譽權?案件承辦法官介紹,名譽是一種客觀的社會評價,認定受害人名譽是否受損,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覺為依據(jù),而是以行為人的行為確實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為依據(jù)。 對于是否因會計事務所、胡女士的房屋漏水造成損失,謝伯應遵循合法途徑解決。至于謝伯亂張貼的內容是否是事實,至今并沒有定論,即便是事實,謝伯亂張貼的行為也不為法律所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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