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期間隨手往車窗外拋垃圾是一種開車陋習,如今已有人要為此埋單了。12月22日,市中院通報了一起由一個易拉罐引發(fā)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貨車司機吳某因在行車過程中扔出一個易拉罐,砸中了柳先生的越野車。柳先生將吳某及其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結果,用人單位被判擔責賠錢。 ■“飛”來易拉罐引發(fā)賠償官司 2015年8月21日下午3點多,吳某駕駛中型廂式貨車從江門到中山送貨,沿小欖新沙水公路由古鎮(zhèn)往小欖方向行駛。貨車行駛至小欖新沙水公路段時,柳先生駕駛小型越野車恰好跟在后面。 這時,吳某向車外扔出一個易拉罐,剛好砸中了柳先生的前擋風玻璃。柳先生的車內安裝了行車記錄儀,他當時沒有立即停車報警。事故發(fā)生3個小時后,柳先生報了警。交警部門認定,吳某在行駛過程中向車外拋物,砸壞柳先生車輛前擋玻璃,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柳先生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雙方都在認定書上簽名確認。 2015年11月8日,柳先生將吳某、吳某工作的臺山市某鞋廠公司以及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市第二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車輛損失,包括車損總價和鑒定費共計32879元。 ■誰來為這場事故埋單? 庭審中,吳某和鞋廠公司稱,柳先生的擋風玻璃被砸壞的時間與報警的時間相差近3小時,這期間造成前擋風玻璃損害有其他原因存在的可能性很大。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已經(jīng)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確認拋物砸中柳先生車輛的前擋風玻璃,雖然他在庭審過程中提出異議,但沒有提供證據(jù)予以推翻。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 保險公司辯稱,交通事故認定拋物行為是吳某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吳某向車外拋物是故意行為,柳先生主張的是財產(chǎn)損失,法院采納了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 ■貨車司機所屬單位被判賠償 市第二法院認為,吳某的車外拋物行為導致柳先生的車輛損壞,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吳某是鞋廠公司雇請的員工,他發(fā)生事故時是在履行職務行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吳某的侵權責任依法由鞋廠公司予以承擔。 法院結合雙方的舉證、質證情況,認定事故造成柳先生的損失是17151元。法院一審判令江門市某鞋廠公司向柳先生支付交通事故賠償款17151元。一審判決作出后,鞋廠公司提出上訴。近日,中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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