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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駕寶馬撞人案昨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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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9 來源:中山日報 2012-10-09 第 6476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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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外界關注的 “古鎮(zhèn)富豪駕寶馬撞人”一案自8月9日一審判決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原告人孫某寶和被告人徐廣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孫某寶認為,徐廣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且一審未支持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是錯誤的,應予糾正;徐廣上訴則稱自己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請求二審改判無罪。昨日上午,中山市中級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徐廣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賠償孫某寶經(jīng)濟損失52435.7元。 ■法院認定:徐廣故意駕車撞人 孫某寶上訴提出,徐廣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徐廣則上訴稱孫某寶傷情系其自己不慎所致,與自己無關,請求二審改判無罪。徐廣認為自己的行為表明他積極避讓并極力避免傷害后果發(fā)生,主觀上不存在犯罪故意,駕駛的車輛沒有與孫某寶發(fā)生碰撞。 受理上訴案后,中山市中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審閱案卷和上訴理由,訊問了上訴人徐廣,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認為該案事實清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不開庭審理。 經(jīng)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徐廣因與其妻郭某的離婚糾紛而對女方委托代理人即被害人孫某寶產(chǎn)生怨恨。2011年10月5日上午9時許,徐廣駕駛寶馬小汽車經(jīng)古鎮(zhèn)鎮(zhèn)古一新興廣場通往長尾市場三角路口時,再次與被害人孫某寶及郭某相遇。被害人孫某寶又持相機對徐廣拍照,徐廣遂駕車撞向被害人孫某寶,致被害人孫某寶右髕骨骨折。經(jīng)鑒定,被害人孫某寶損傷程度已達輕傷。上訴人孫某寶所受經(jīng)濟損失總計52435.7元。 ■焦點關注:故意犯罪?故意“碰瓷”? 法院認為,徐廣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從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以及鑒定意見證實,徐廣駕駛寶馬車與孫某寶相互發(fā)現(xiàn)后加速前行。孫某寶在距寶馬車約8米處已經(jīng)朝車的左側(cè)移動,后徐廣在距孫某寶約3米處時,采取緊急制動并朝孫某寶移動方向轉(zhuǎn)向,該行為不是主動避讓行為,是一種故意刮碰行為??梢?,徐廣主觀上有傷害孫某寶的犯罪故意,其行為不是過失,亦不屬于意外。徐廣在距孫某寶約3米處時采取了緊急制動,不會對孫某寶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可排除徐廣故意殺人的可能。此外,雖然孫某寶右髕骨骨折系與地面碰撞所致,但沒有徐廣駕駛車輛剮碰的行為,就沒有孫某寶右髕骨骨折的結(jié)果發(fā)生,完全符合刑法上因果關系的構(gòu)成,故徐廣的行為與孫某寶的受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根據(jù)案發(fā)時的情況,孫某寶向自己的右方(車的左側(cè))跳躍,符合人的本能反應,目的是避讓車速較快的寶馬車,不屬于辯護人所提的“故意碰瓷”行為。徐廣作為有多年駕駛經(jīng)驗的駕駛?cè)?,車輛碰撞孫某寶倒地后未下車查看、救助傷者、保護現(xiàn)場和停車等待檢驗,履行駕駛?cè)说姆ǘx務,而是駕車離開并刻意逃避公安機關偵查,可見,該案性質(zhì)上不是一起交通事故。 ■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孫某寶所提徐廣應予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意見,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理范圍,原審法院不予判賠精神損害賠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 法院認為,徐廣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徐廣的犯罪行為造成孫某寶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判認定徐廣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處理也合法適當,均應予維持。 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昨日上午,徐廣在知道審判結(jié)果后一度情緒激動,期間干擾法庭審判并在閉庭后拒絕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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