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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車酒店停車場被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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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7 來源:中山日報 2012-10-17 第 6484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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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半年前,事主阿軍(化名)入住東升某酒店,期間自己停放的轎車被人撞損,肇事車輛逃逸。除了保險理賠外,剩下的部分該找誰賠償?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對這宗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東升某酒店賠償原告車輛損失4013元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經(jīng)法院查明,今年4月7日22時左右,阿軍入住東升某酒店并將自己的寶馬X5越野車停放在酒店停車場的消防通道上。次日凌晨2時30分許,一輛小轎車在該停車場內(nèi)與寶馬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該車車輛損壞,事后肇事車輛逃逸。酒店的保安員立即報警。 隨后,保險公司為因該次事故定損13377元。交警認定肇事車輛承擔全部責任,阿軍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按照理賠合同細則,保險公司為阿軍的車子核準賠款為9363.9元,阿軍將酒店告上法庭,請求酒店賠償剩下的4013.10元。 酒店辯稱,事發(fā)時酒店保安沒來得及攔住肇事車輛,后報警處理。因阿軍不按保安員指揮,強行將車輛停放在消防通道處,屬亂停亂放。事故發(fā)生后,保安員也積極配合車主處理事故,協(xié)助交警現(xiàn)場取證。 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中原被告之間是旅店服務合同關(guān)系,原告交付服務費,被告提供客房給原告住宿和提供車位給原告停放車輛,被告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原告在被告停車場停放的車輛被無名氏駕車碰撞而造成車輛損壞,應由無名氏承擔賠償責任。鑒于無法查清侵權(quán)者的身份,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規(guī)定向原告支付賠償款9363.9元,造成原告經(jīng)濟損失4013.1元。 法院認為,酒店對停車場的管理不善致使交警部門無法查明此次事故肇事車輛號牌及車主,導致原告無法向侵權(quán)者追討賠償款或者通過保險理賠獲得全部賠償款,原告無法獲得賠償?shù)?013.1元屬實際損失,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的人行消防通道上,并非導致無法查清肇事車輛號牌的因素,被告要求免除賠償責任依據(jù)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納。法院遂判決該酒店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7 日內(nèi)向原告阿軍給付賠償款4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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