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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獨自借貸丈夫蒙在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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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6 來源:中山日報 2013-03-26 第 6644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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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xiàn)場 妻子在外借款 40 多萬元,債主追討未果,無奈之下將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蒙在鼓里的丈夫成了被告。按照《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若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應由債務人承擔。在這起案件中,毫不知情的丈夫是否應該和妻子共同承擔債務?近日,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判決夫妻二人連帶償還借款及利息。
■41萬借款難追回,債主起訴至法院 這起民間借貸案得追溯到2011年。當時,湛江人關馨(化名)因資金周轉(zhuǎn)問題,于當年11月13日至12月6日向李娟(化名)先后借款共41.2萬元。每次借款時,關馨都會出具相應借款確認書確認所借金額和月10%的利息。但雙方當時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日期,這也成為雙方債務出現(xiàn)糾紛的主要原因。 李娟多次向關馨討要欠款,但關馨只是支付了約定的利息共計十余萬元。“我之所以后來沒有還款,是因另外與一個公司借了高利貸,該公司誘使我簽訂了一份合同,導致我家庭破產(chǎn)?!标P馨稱,不是不還錢,而是暫時還不起。 關馨的丈夫吳強(化名)在三鄉(xiāng)有一處房產(chǎn),李娟認為,夫妻一方借債,兩人應共同償還。于是她將關馨和吳強一起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兩人共同返還借款41.2萬元及利息。 ■丈夫被蒙在鼓里,被判與妻子共還債 關馨在一審時表示,她已經(jīng)和李娟明確說明,丈夫吳強并不知道這一情況?!拔医杩畈皇怯糜诜蚱薰餐睿亲约河糜谕顿Y。” 吳強在庭上大喊冤枉:“我不認識李娟,對整個借款情況毫不知情。原有家庭的財物都已經(jīng)拿去還高利貸了,我也沒有用過這些錢。如果我有經(jīng)濟能力,還可以償還,但現(xiàn)在我生活都有困難了?!?BR> 李娟在庭上拿出了關馨借款時抵押的戶口簿和結(jié)婚證,認為吳強與關馨應承擔連帶償還的責任。 法院查明后認為,李娟持有吳強與關馨的結(jié)婚證及家庭戶口簿,足以證明是關馨將夫妻關系告知了李娟。且關馨在確認書上沒有明確表示債務是個人債務,關馨和吳強也沒有約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所以法院認定該債務屬共同債務,吳強和關馨應當連帶償還。 ■民間借貸高于法定利息是否受保護 在庭審過程中,關馨稱她從2011年8月24日起,就開始向李娟借款,借款后按月支付10%的利息。為此,她提交了2011年8月24日李某簽字的收條及農(nóng)業(yè)銀行的客戶網(wǎng)上銀行交易明細表共計29萬元系賬面交易作為證據(jù)。 李娟承認明細表中的29萬元是賬面交易,也承認2011年11月22日后的還款是利息,利息的標準是10%,但認為11月22 日前的還款是以前借款的利息。法院查明后認為,關馨的實際借款時間并非完全與借款確認書的時間一致,鑒于李娟并未提出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借款的證據(jù),所以認定關馨9月3日起及11月26日轉(zhuǎn)賬給李春霖的款項均為按月10%利率計算的利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關馨已支付給李娟的利息是11.15萬元,該利息明顯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所以11萬多元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故清償李娟的借款41.2萬元時應予扣除李娟已收取的利息11.15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關馨還應支付給李娟的本金是30.05萬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李娟不服判決上訴至市中級法院,后又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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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房耿通訊員李志金陳婉儀朱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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