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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同居女友要分手 莽撞男子故意傷害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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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來源:中國法院網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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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 (李振生) 同居女友提出分手,男子意欲復合遭拒絕,心中生恨砸女友財物。女友同事幫忙去論理,不料卻被男子李某持刀刺殺身亡。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傷害罪,日前被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來防城港市港口區(qū)打工的李某與趙某相識不久后便同居,2010年趙某發(fā)現(xiàn)同居男友李某已有家室和孩子,遂提出分手,李某不答應還三番五次打電話騷擾和恐嚇趙某,并將趙某的電動車砸壞。趙某的同事劉某與肖某、周某知曉此事后便隨同趙某一起去找李某理論,期間雙方發(fā)生沖突,李某持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劉某三人身上亂刺,打斗中,肖某的手臂被刺中一刀致輕微傷,周某的背部被刺中兩刀致輕傷,劉某的頸部被刺中一刀后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而李某亦被周某打傷左手臂致骨折。經法醫(yī)鑒定,劉某系因銳器捅刺左頸部致左頸動靜脈離斷傷、左胸腔通傷、左肺臟通傷并左側開放性血氣胸、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發(fā)后,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李某的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某在案發(fā)后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被害方對案件的發(fā)生發(fā)展存在過錯,且李某的親屬自愿代其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可對李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一審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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