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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名應聘工作6天被辭退后索要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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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2 來源:中山日報 2015-06-12 第 7452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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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入職到燈飾公司打工僅6天,陜西人柏某被辭退后向企業(yè)提出了6 萬余元的賠償。柏某稱自己在燈飾公司工作了3個多月,月薪7000元。而燈飾公司則稱柏某僅工作了6天時間,工資標準每月2000元。柏某先后向市仲裁委申請仲裁,向市第二法院起訴,向市中級法院上訴。 ■短期入職被辭退,男子向企業(yè)索賠6萬余元 2013年10月6日,柏某以“白濤”之名向人才網站投遞求職簡歷。3天后的早上8點,古鎮(zhèn)海洲一家燈飾公司通過“白濤”簡歷上的電話號碼聯(lián)系柏某。經雙方商談后,柏某當天入職燈飾公司,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燈飾公司也沒有為柏某參加社會保險。 2013年10月14日,燈飾公司以柏某沒有提供身份證、資格證,沒有辦理入職登記為由要求柏某離開燈飾公司。柏某同意并辦好了工作移交手續(xù),當天就離開了燈飾公司。燈飾公司也沒有支付柏某那6天的工資。 2013年10月15日、16日,柏某與燈飾公司相關人員對話時進行了錄音、錄像。同年10月24日,柏某向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請求燈飾公司支付他2013年7月9 日至10月15 日的工資2.2萬元,沒簽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1.5萬余元,非法解雇經濟補償金等1.4萬元、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金1.2萬元。 此外,柏某還提出了要企業(yè)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文件和為他辦理社會保險等要求。市仲裁委2013年12月作出裁決,燈飾公司需支付柏某2013年 10月 9 日至10 月14 日的工資402.58元,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080元。隨后,柏某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訴訟。 ■入職6 天還是3 個月?男子其他官司露了餡兒 柏某在向市仲裁委提交的申請中寫入職時間是2013年7月9日,而市仲裁委裁決的其入職的日期是2013年10月9日。為何兩個時間不一致?市第二法院查明,至少從2009年開始,柏某在中山法院接連提起多宗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及訴訟。 在柏某與中山市凌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勞動仲裁一案中,柏某主張該公司應支付他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7月15日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及非法解雇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對此時間,市仲裁委的裁定中也有認定。柏某稱其在與凌冠公司勞動合同期限內的2013年7月9日就入職了如今的燈飾公司,明顯存在矛盾。 庭審過程中,雙方對柏某的職位、工資待遇等各執(zhí)一詞。柏某稱他從事燈飾設計工作,試用期半個月,月工資6500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7000元。燈飾公司稱柏某為工程部文員,工資標準每月2000元。但由于雙方都沒有提交相應證據,法院參照燈飾設計員的標準,認定柏某工資為4441元/月。 ■男子不服獲判3000余元,提出上訴后被駁回 法院認定了柏某入職的時間和工資后,一審判令燈飾公司和柏某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柏某6 天工資859.55元,經濟補償金2220.5元(4441元每月×0.5個月)。柏某從入職到離開不滿一個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燈飾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情形。法院駁回了柏某其他訴求,他隨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2015年1月,柏某持一書證向市中級人民院提出鑒定申請,但其申請鑒定的內容僅為“李××”,經法官釋明,柏某堅持不對該書證的其他部分進行鑒定。因該書證出現姓名不一致、時間明顯涂改、書寫筆跡不同,字體顏色不同等多處問題,柏某未能對此進行合理解釋。 經合議庭評議后,根據法律規(guī)定,認定該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駁回柏某的鑒定申請。從而,認定柏某入職燈飾公司的時間為2013年10月9日。對于柏某的工資標準,原審法院根據柏某的工作崗位,參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13 年度相關燈飾設計員工資的中位數4441元/月,來確定柏某6天應得工資為859.55 元并無不妥。 此外,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雙方沒有能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的,用人單位可以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審法院判令燈飾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2220.5元,雖欠妥當,但燈飾公司沒有提起上訴,依法應視為該燈飾廠同意向柏某支付該2220.5元。近日,市中院駁回柏某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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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房耿 通訊員劉一慧 何海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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