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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貼“馳名商標”后超市拒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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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來源:中山日報 2015-06-19 第 745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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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鳳鎮(zhèn)一家電器公司于2013年6 月和深圳一家經銷商簽訂合同,由經銷商在深圳華潤萬家超市代理銷售商品。2014年4月,華潤萬家超市貫徹新《商標法》,明確拒絕銷售印有"馳名商標"的商品。超市這一禁令引發(fā)了經銷商和東鳳該廠家的糾紛,經銷商起訴廠家欲拿回12 萬余元貨款和倉儲費。6月17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該案的終審判決。 ■案情回顧:商品包裝含有“馳名商標”,超市拒售 2013年6月,東鳳鎮(zhèn)一家電器公司與深圳通合商貿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由通合商貿從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為電器公司的產品在深圳市華潤萬家超市銷售。根據(jù)合同約定,通合商貿先后兩次共支付15萬元貨款,款到后廠家發(fā)了價值143600元的貨物。不過,電器公司的產品貼了“馳名商標”標識,這為后來的官司埋下伏筆。 2014年4月21日,華潤萬家因新《商標法》頒布施行,決定對4月30日前標有 “馳名商標”的商品可繼續(xù)銷售,4月30日后標簽有“馳名商標”的商品拒收。而電器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21日供應的產品外包裝確實印有“馳名商標”字樣。 隨后,通合商貿和電器公司因退貨問題產生糾紛,后對簿公堂。通合商貿請求法院判電器公司退回無法銷售產品124096元及返還剩余貨款6400元,并支付利息5872.32元及倉儲費等。 ■法院判決:廠家向經銷商返還剩余貨款6400元 電器公司在法庭上辯稱,退貨沒有法律依據(jù),其與通合商貿間是買賣合同,不是代理合同。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于2013年8月30日修訂后,明令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等。但該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電器公司印有“馳名商標”的產品不得在2014年5月1日后進入流通領域。雖然電器公司交付的產品確實印有“馳名商標”字樣,但這些貨物是在2014年1月就交付了,而且華潤萬家只表示對4月30日后標簽有“馳名商標”的商品拒收。 法院認為,這批貨物在2014年1月17日、21日交付,沒有違反有關規(guī)定,雙方也沒有就無法銷售產品如何處置進行約定,因此通合商貿理據(jù)不足,無權要求退回產品給電器公司。由于電器公司出給通合商貿的貨物只價值143600元,通合商貿付了15萬,因此法院判令電器公司向經銷商返還剩余貨款6400元及其逾期付款損失。通合商貿隨后提起上訴,近日市中院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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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房耿 通訊員劉一慧 陳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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