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畫/蔡文強
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去年3月,羅女士和朋友到酒吧消費,期間遇鄰桌打架,她不幸被飛濺的酒瓶碎片擊傷左眼。羅女士出院后把斗毆者和酒吧、酒吧經營者告上法庭,索賠6萬余元。羅女士無辜受傷,誰該為她的醫(yī)療費和誤工費埋單?11月25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這起案件的終審判決。 ■到酒吧消費被誤傷,女子起訴索賠6.6萬 29歲的羅女士在中山一間美容機構上班。2014年3月26日凌晨2時許,羅女士與梁先生等人在黃圃鎮(zhèn)蘇某經營的酒吧娛樂消費。期間,羅女士鄰桌的幾名男子與24歲的胡某等人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胡某動手拍打對方一名男子的臉部,雙方隨即發(fā)生打斗。 在打斗過程中,有男子砸碎啤酒瓶,飛濺的啤酒瓶碎片不慎擊傷羅女士的左眼。羅女士受傷后即被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被確診為“左眼球穿通傷”和“左眼玻璃體積血”。2014年4月19日,羅女士住院治療24天后出院,后多次返回醫(yī)院進行眼部手術和住院治療。 事后,羅女士要求胡某、酒吧等賠償其損失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某向羅女士支付醫(yī)療費32219.1元、誤工費28931.5元及其他費用合計66010.6元,酒吧和經營者蘇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酒吧被判連帶擔責20% ,傷者不服上訴 去年底,市第二法院開庭審理這起健康權糾紛。法院認為,胡某等人因瑣事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在打斗過程中致羅女士左眼意外受傷,胡某等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羅女士在酒吧處娛樂及消費,酒吧應對羅女士盡到經營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從羅女士及酒吧所提交的現場監(jiān)控錄像資料看,酒吧的工作人員在胡某等人與其他男子發(fā)生打斗時,并沒有及時上前制止及報警,也沒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而任由打斗事件發(fā)展導致羅女士不幸受傷。 由此可見,酒吧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過法院審查,羅女士的損失是1.9萬余元。法院結合案情,在確定胡某的賠償數額后,由酒吧對羅女士這1.9萬余元賠償責任的20%即3889.82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羅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市中院維持原判,傷者獲判賠1.9萬元 羅女士認為,酒吧只被判承擔20%的補充清償責任不公平。因為,羅女士在酒吧消費,雙方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酒吧有義務保障羅女士的生命財產安全。事發(fā)時是凌晨兩點多,當時酒吧已準備打烊,店內顧客很少,酒吧內的工作人員應當注意到打斗行為產生的聲響。但打斗行為發(fā)生后,并沒有見有酒吧的安保人員出現。 同時,酒吧的工作人員既沒有及時對打斗行為進行制止,也沒有及時報警,讓大部分肇事者逍遙法外,直接損害了羅女士的合法權益。蘇某作為酒吧的經營者,對酒吧工作人員的選任存在重大過失,致使酒吧的工作人員在發(fā)生涉案打斗行為后沒有能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制止。羅女士依然索賠6.6萬元。 市中院近日二審該案。市中院認為,綜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案情可知,打斗發(fā)生較為突然,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也很短,原審法院酌定酒吧擔責兩成并無不妥。市中院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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