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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合伙走私”伺機盜他人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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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來源:中山日報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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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一起較特殊的盜竊案。這起案件并不是入室盜竊,也不是路邊扒竊,而是一場騙局下的偷盜行為。一名男子設下“合伙走私”的騙局,待“合伙人”按要求買來蘋果手機后,他借故支開對方并伺機攜帶手機逃離現(xiàn)場。最終,他被判刑1年3個月并退賠三名被害人蘋果手機。 吳某是廣東樂昌人。2015年6月28日,吳某搭乘張某駕駛的藍牌車從珠海返回中山途中,以與張某合伙做走私生意為由,讓張某去購買1臺新手機安裝所謂的監(jiān)控軟件。張某遂到商場花5000元買了1臺蘋果手機。隨后,吳某借故要求他購買手機流量卡,支開張某后將新買的手機盜走并逃離現(xiàn)場。 2015年8月14日、9月26日,吳某在搭乘廖某、黃某駕駛的車輛時,先后以同樣的手段盜走廖某購買的蘋果手機1臺,盜走黃某購買的蘋果手機1臺。2015年10月9日,第一名受害人張某駕車途經(jīng)珠海某路口時發(fā)現(xiàn)吳某,后向警方報案并將他抓獲。 在一審庭審中,吳某矢口否認曾經(jīng)要求被害人購買蘋果手機,也否認盜走他們的手機。2016年3月14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吳某因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同時,法院責令吳某分別退賠三名被害人同等價值的蘋果手機一臺。 吳某不服,提出上訴。他認為僅依據(jù)被害人的陳述認定其實施盜竊罪,沒有其他證據(jù)可以相互印證。市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三名被害人并沒有利害關系,亦沒有共同構陷吳某的必要,他們分別在不同時間被盜、不同時間報案,陳述的被盜經(jīng)過基本一致。近日,市中院駁回上訴,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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