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簽了合同才知房子遭查封 買家打官司索要雙倍定金
|
|
2016-10-25 來源:中山日報 【收藏本文】 |
|
|
買賣二手房時,房產信息尤其值得買家關注。一年前,黎先生在通過某中介公司購買石岐區(qū)東明花園一處二手房,簽了合同后才發(fā)現(xiàn)房產早已被法院查封了。去年6月,黎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賣家賠償雙倍定金4萬元,某中介公司返還傭金6000元。10月24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這起民事糾紛的終審判決。 ■付了2萬元定金,才知房子早已被查封 黎先生一直想在石岐區(qū)買套二手房。2015年1月11日,他通過某中介公司,看中了東明花園一套二樓的房子。經過討價還價,黎先生和賣家阿明以及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房子的轉讓價是40萬元,定金2萬元,傭金6000元。 黎先生付了定金和傭金不久,就發(fā)現(xiàn)這套房已在2014年9月22日被市第二法院另案查封了。原來,這套房子早在2014年4月就已經被抵押給了一名姓鐘的女士,由于涉及其他民事糾紛,江門一家制漆化工公司向法院申請查封了房子。 2015年6月23日,黎先生將賣家阿明和某中介公司告上法庭。去年底,法院一審判令阿明雙倍返還定金共4萬元,中介公司返還傭金6000元。阿明對返還雙倍定金沒有意見,但中介公司認為他們不應該返還傭金給李先生,于是向市中院提出上訴。 ■已促成居間合同,法院終審判令不退傭金 近日,市中院二審該案。市中院認為,房子是因為阿明的債務問題被法院查封,如阿明在簽訂合同后及時采取措施,及時清償債務或提供足夠擔保以解除查封,房子還是可以交易的。阿明的違約責任應由阿明自行承擔,責任不在于中介公司。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中介公司負有向相對人如實報告交易財產狀況的相關信息的義務,但這個如實報告的信息范圍應限于中介公司所已知道的情況,對于尚未獲悉的情況并無盡力調查的義務。因此,中介公司有權收取合同約定的居間費用。近日,市中院終審改判中介公司無需返還6000元中介費。該終審判決目前已生效。
|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