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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諒解主動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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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來源:中山日報 2009-03-04 第 5161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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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昨天,記者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有一起以地震災區(qū)當事人為被告的案件撤訴,作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原告,以特殊的方式表達了對地震災區(qū)的一份支持。 記者了解到,2008年8月31日,原告楊先生駕車與駕駛摩托車載客的蔡小林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蔡小林未取得駕駛證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逆向行駛,車載二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駕駛摩托車時乘客未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要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楊先生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楊先生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蔡小林賠償醫(yī)療費等損失共計1萬多元。 市第一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該案后,收到被告蔡小林的來信。蔡小林在信中哭訴,由于家處地震重災區(qū)的四川綿陽,家庭遭受了巨大損失,而自己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花費了很多的醫(yī)藥費,甚至欠下外債6萬余元。雖然明知責任在自己,但他已沒有能力賠償,請求得到原告楊先生的諒解。 2月26日,原告楊先生在得知蔡小林是災區(qū)群眾后,耐心地聽取了承辦法官的分析,最后寫下了一份《諒解聲明》,同意撤回對蔡小林的起訴,不向其追究任何經(jīng)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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