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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籃球被撞傷誰“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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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2 來源:中山商報 2009-04-02 第 1318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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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打籃球時被撞傷鼻梁,自掏腰包800多元,傷者將撞人的工友告上法庭。經(jīng)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撞人者無過錯,但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撞人者給予3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 阿鵬是湖北人,29歲,平日喜歡運動。2008年8月13日,與廣西籍工友阿成在打籃球時因相互碰撞,鼻梁被撞傷,在醫(yī)院接受了四天的治療,花去1819.39元,除去社保報銷,阿鵬自付了803元。他要求阿成賠償一半的醫(yī)藥費,遭到阿成的拒絕,遂把阿成告上法院。 審理中,阿成稱承認阿鵬的鼻子是與自己手臂撞在一起導(dǎo)致受傷的,但不能證明是他撞傷了原告。阿成回憶,當(dāng)天打球時,阿鵬曾主動提出與另一隊友一起防一球技較好的對手,在阿成與對方爭一球時,阿鵬同時過來搶球,大家撞到一起,不是主動撞上的,而是阿鵬自己撞過來的。此外,阿成認為打球中撞傷是很平常的事,自己并非故意,無須承擔(dān)責(zé)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均自愿參與業(yè)余籃球活動。比賽中,被告接球,原告突然跑到被告后面,在被告并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原告相碰撞致使原告受傷,被告的行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亦不具有違法性,且原告也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有故意加害的行為,但鑒于確系原、被告雙方相碰撞導(dǎo)致原告的身體遭受損害,由原告獨自承擔(dān)該損害后果顯然有失公平,故本案應(yīng)依法適用公平責(zé)任原則,由原、被告共同承擔(dān)上述的損害后果,被告須給予原告3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該案判決后,雙方當(dāng)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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