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追究“惡意報道”須防“惡意追究”
|
|
2009-12-25 來源:中山商報 2009-12-25 第 1585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fā) 《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同時,新聞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本報昨日A11版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通知,要求對新聞媒體報道案件嚴重失實或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的依法追究責任,是出于避免失實或帶有傾向性報道影響法院公正審判案件的良好初衷,但是需要看到的是,新聞媒體對于案件的報道即便存在失實之處或者帶有一定的傾向性,也并不必然就會影響法院對于案件的公正審判,因為新聞報道并不能決定法官如何作出判決,依法作出判決的權力依然掌握在法官的手中。何況依照案情事實依法、獨立審判案件,原本就是對于法院與法官的基本要求,每一法院與法官理應具有這樣的素質與能力。退一步說,即便法院判決與新聞報道及民眾普遍看法存在出入,法官也可以通過判后釋疑等方式陳述作出有關判決的理由,只要真正是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與案件事實作出公正裁決,是能夠得到公眾的理解與支持的。 更為重要的是,所謂“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缺乏清晰的法律界限,對于何謂 “惡意”缺乏明確的法律判斷標準,這樣就可能會導致新聞報道原本并不具有主觀惡意但是卻受到追究現(xiàn)象出現(xiàn)。更為嚴重的是,在所謂“對新聞媒體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依法追究責任”規(guī)定的“蔭庇”之下,少數(shù)法院與法官可能會以新聞報道 “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為由,通過法律手段對相關媒體與記者進行打擊報復,對新聞媒體與記者進行“惡意追究”。而近些年來地方司法機關利用法律手段 “惡意追究”新聞媒體與記者的事件,事實上也不乏其例。 司法審判權力是一種威力極其巨大的權力,正當運用會對公民權益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不當運用則可能會對公民權利與社會正義造成嚴重損害,所以按照現(xiàn)代憲政原則,包括司法審判權力在內任何權力都應受到必要的制約,而開展新聞輿論監(jiān)督即是對司法審判權力進行制約的一種方式,是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實現(xiàn)與促進的必要外部制約因素之一。
|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