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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月餅盒加工貨款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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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2 來源:中山日報 2011-09-02 第 6073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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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jié)前月餅是銷售旺季,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宗拖欠月餅盒貨款而引發(fā)的承攬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宣判,判處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某廣告設計制作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貨款665419.99元及相應利息。被告譚某對中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拖欠月餅盒貨款被告上法庭 原告深圳市某廣告設計制作有限公司訴稱,己方從2007年年初開始為被告某食品公司制作月餅盒,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產(chǎn)品的規(guī)格、數(shù)量、價格及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原告均按合同的要求完成產(chǎn)品的制作并交付給被告某食品公司,但被告某食品公司卻不能按約支付貨款,只是支付一小部分貨款。截止起訴前,被告拖欠原告2007年、2008年的貨款共計達665420元。經(jīng)多次催要,被告某食品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脫。被告譚某系被告某食品公司的唯一出資人,其對被告某食品公司的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承攬加工費665420元及相應利息,并由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但被告某食品公司對原告訴稱的事實及理由不予認可。被告譚某也辯稱,其本人為某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食品公司系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所欠債務,法定代表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拖欠貨款及利息須償還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某食品公司委托原告生產(chǎn)加工月餅盒,雙方于2008年7月5日和2009年7月10日對2007年和2008年供貨金額進行對賬,被告尚欠貨款金額合計為1297020.60元。對賬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貨款631600.61元,至原告提起訴訟,被告尚欠原告貨款665419.99元沒有支付。 此外,原告與被告于2008年7月5日簽訂設計印刷合同,合同第三條付款方式約定,本合同一經(jīng)簽訂即預付50%預付款,即人民幣17萬元,余款待產(chǎn)品驗收合格后付清給乙方 (原告),不付清貨款,乙方有權拒絕甲方(被告)提貨。而某食品公司系譚某一人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某食品公司之間所簽訂的設計印刷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nèi)容及形式均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對2007年和2008年供貨金額進行對賬后,被告某食品公司未按對賬金額全面履行付款義務,系違約行為,除對拖欠的加工貨款665419.99元負有清償義務外,亦應承擔逾期付款給原告造成的利息損失。雙方合同約定待產(chǎn)品驗收合格后付清全部貨款,但至2009年7月10日雙方對賬后,被告某食品公司亦未付清全部貨款,故原告訴請自2009年7月10日開始計算利息損失有理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同時,某食品公司系譚某一人出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被告譚某未向法院舉證證實公司的財產(chǎn)獨立于其自己的財產(chǎn),故譚某對公司的債務負有連帶償還責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目前,被告不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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