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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了,施障眼法“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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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0 來源:中山商報 2011-11-30 第 2283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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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的破產清算程序將員工工資作為第一序位的支付對象。有的破產老板試圖鉆此空子,利用虛假的勞動合同謀取非法利益。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宗16人訴用人單位的案件就出現(xiàn)此種情況。在查明事實后,市中院依法駁回一宗起訴,其余15個原告遂自動撤訴。 ■案情回放16名員工把清算管理人告上法院 中山市時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是南頭鎮(zhèn)一家生產、銷售電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冼愛英。2008年4月,時耐公司停產,并于2008年11月停止運作,遣散了所有員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今年上半年,原告吳寶珊等16人將時耐公司破產清算的管理人中山市成諾會計事務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參與時耐公司破產的債權分配。他們提出,自己是時耐公司的留守員工,即使在時耐公司已被停產查封之后,公司仍要求他們留守負責產品售后服務等相關工作。但是,時耐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未能按時支付他們的工資。時耐公司的資產于2009年6月8日被法院在破產程序中強制拍賣成功,時耐公司老板冼愛英同意支付拖欠包括16名原告在內的職工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期間的工資,其中,吳寶珊起訴的應得工資額為43693.35元。 在辦理此案中,承辦法官注意到:時耐公司老板冼愛英于2011年6月7日在市第二人民法院另外一宗案件的一份《詢問筆錄》中承認,時耐公司停止運作被司法查封后,她找了數十名工人(包括本案原告吳寶珊等16人)到南頭鎮(zhèn)東福園市場二樓進行貼牌生產,并由時耐公司人事部負責人王麗紅代表自己與該數十名工人分別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上所蓋的章就是時耐公司的。 訴訟過程中,原告吳寶珊向法院提交了這兩份《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合同期限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每月的基本工資為5000元,另補助生活費180元。 破產后簽的合同不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中勞仲案字[2009]2495號《仲裁裁決書》認定吳寶珊等16人于2008年11月已經和時耐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故吳寶珊主張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與時耐電器公司還存在勞動關系與客觀事實不符。冼愛英的詢問筆錄證明,吳寶珊等人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實際是由冼愛英個人雇傭進行貼牌生產,不再是為時耐公司提供勞動,因此,即使吳寶珊確實有尚未收取的工資報酬,也應當向實際用工人冼愛英追索。 冼愛英的詢問筆錄同時也證明,吳寶珊提供的《勞動合同》是時耐公司停止運作后,由王麗紅代表冼愛英與吳寶珊等人簽訂的,因此,即使該《勞動合同》是真實的,也不能證明吳寶珊與時耐電器公司在2008年11月以后存在勞動關系。 據此,法院判決吳寶珊請求成諾會計事務所支付其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的工資報酬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其訴求被法院依法駁回。 在吳寶珊的訴求被駁回后,經中級法院法官耐心地做說服教育和法律釋明工作,其他15名員工主動撤回了各自的起訴。 ■法官說法原告訴求損害了其他債權人利益 李勇源(本案審判長、市中院民事審判六庭(勞動爭議審判庭)庭長):本案中,進入破產程序的時耐公司債務總額接近4億元,但其資產經司法拍賣所得,用于償還債務的僅有4000萬元左右。顯然,破產后的時耐公司無力全額償還所欠債務。如果吳寶珊等人的訴求成立,他們就有權優(yōu)先參與時耐公司破產后財產的分配。 經審理查明,吳寶珊等16人與時耐公司并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與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冼愛英開辦的另一家企業(yè)存在實際的勞動用工關系。冼愛英讓這部分員工從時耐的破產財產中分配工資,勢必通過減少其他債權人權益的方式,降低她自己另一家公司的用工成本。這顯然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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