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終1030號
許敏琦:
本院受理上訴人蔡康生、黃金、蔡汶宏、蔡佳昕、楊梅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10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11420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蔡康生、黃金、蔡汶宏、蔡佳昕、楊梅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947元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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